1、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提要:居委会应负责业委会与物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逐步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能力 更多精品:总结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三方联席会议制度 前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三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创建居民良好居住环境,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居委会、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及进入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制度。第二条联席会议成员由居委会、业
2、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组成,联席会议可由业委会主任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一般半年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联席会议下设日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业委会主任担任,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到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居民群众。 第四条居委会应负责业委会与物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逐步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能力,使业主委员会充分代表和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进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与业委会审核评价,并对其管理手法进行督查,维护社区居民的有效权利。 第五条居民区党组织应在
3、社区管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居民区党组织要有专人联系,及时协调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努力维护小区“三位一体”合力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在三方联席会议中起到管理作用,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安全。进入物业管理的机构由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讨批准,不能擅自进入。进入社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受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监督和检查,一旦在三方联席会议上不同意,则会剥夺管理权利,另选合适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三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学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2.研究居委会
4、对业委会和物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4.研究制定业主委员会规范动作制度;5.对涉及居民区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磋商;6.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条三方联席会议应明确各方在社区管理和小区管理中的职责,发挥联席会议各方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取得共识,形成合力,共同建设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文明小区。联席会议有关组成单位职责是: (一)居委会应积极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应建立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系网络,主动参与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
5、依法履行职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接受业主监督。 (三)居委会党委负责业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中党员的作用,教育党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居民区整体利益;对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报请上党组织作出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 (四)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居民营造一个方便、文明、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高水平、规范化的物业管理。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业委会则代表着业主利益,是小区物业管理监管的主体。站在构建和谐社区的高度,一定要理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