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讲师聘用与管理办法XX市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讲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党员教育培训讲师管理,不断增强党员教育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党员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知识技能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党员教育讲师,推动优质师资向基层倾斜,为全市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提供师资保障,经征求本人意愿、组织审核筛选、公示等程序后,无不良问题反映的,以XX市委组织部名义颁发聘书,首次聘
2、期为2年。 第三条 全市党员教育师资库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级讲师的管理,县(市)负责本级讲师的管理,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入库讲师的日常管理。对不宜继续作为全市党员教育师资库讲师相关情形的,应立即停止聘用。 第二章 讲师选聘 第四条 聘任范围: 专职讲师主要从党委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其他党员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中选聘;兼职讲师主要从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讲师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先进模范人物、业务骨干、基层党员干部中选聘。 第五条 选聘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3、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理论素养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对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深刻领会、灵活运用。熟悉了解世情国情党情及相关业务。 3. 教学能力强。了解党员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增强授课针对性、实效性和感染力。善于用群众语言授课,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授课学员听得进、听得懂。 4. 熟悉基层情况。能结合基层实际,挖掘运用基层案例、典型等进行授课。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够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启发引导党员深入思考
4、、解决问题,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5. 热心党员教育。关心关注党员教育事业,严守讲坛纪律,严谨治学,求真务实,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6. 具有从事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其他基本能力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讲师类别: 1. 政治理论类: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世情国情党情、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2. 党建工作类:主要包括党章党规党纪、党史国史教育、党的作风、党内政策法规解读、组织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基层组织工作等。 3. 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企业管理、金融
5、管理、乡村振兴、区域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旅游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 4. 社会管理类:主要包括社会治理、群众工作、公共管理、领导科学、宣传教育、民族宗教、民生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网络舆情等。 5. 知识技能类:主要包括科技知识、文化艺术、医疗保健、心理健康、实用技术、创业就业技能等。 6. 先进模范类:主要包括各行业各领域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模范人物等。 第三章 讲师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讲师享有的权利: 1. 按规定获取讲课报酬的权利,受邀讲课产生的讲课费、差旅费,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的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 2. 对表现优秀的师资库讲师,市委组织部优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推荐。 3. 优先选派参加XX省委组织部举办的党员教育讲师培训班。 4. 优先参加XX省党员教育教材建设、教学工作研讨和课题研究、综合调研等工作。 第八条 讲师应承担的义务: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提升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2.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本着量力而行、出于自愿的原则,每年至少开展23次预约授课,年初提供讲稿,统一由市委组织部审定。 3. 受聘讲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承担市党员教育示范培训班授课、远程教学课件录制、教学案例编写等任务。 4. 根
7、据教学工作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组织参加XX省党员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并参与XX省党员教育培训部门的需求调研、培训质量评估、教学研讨和教材编写等活动,征求教育培训、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讲师管理 第九条 讲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条 根据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讲师因授课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在不影响授课、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讲师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讲师领取授课费后,回单位不再领取差旅补助。赴基层讲课外承担本单位工作任务的,自行支付产生的食宿费用。 第十二条 讲师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的、因个人原因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委组织部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和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党员教育培训讲师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