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XX巡察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组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上级单位)巡视巡察工作指导意见(上级单位)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办是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察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党组关于巡察工
2、作安排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巡察办承担传达贯彻党组决策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党组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做好会务保障; (四)起草领导小组呈报(上级巡察办)和党组的有关请示、报告; (五)对党组、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承担统筹推进巡察工作职责: (一)统筹推进对区市县各级机关、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五年全面巡察一轮,完成全覆盖任务;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任
3、务安排的建议,起草每轮巡察组分工; (三)需要统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承担组织协调巡察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干部进行调配、管理和监督,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 (二)协调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移交、归档等工作; (三)协调人事、政工、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巡察前期向巡察组通报和提供情况、巡察中期提供协助支持、巡察后期加强巡察成果运用; (四)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承担指导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议; (二)审核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的反馈意见等材料; (
4、三)对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四)推动巡察组之间的情况交流; (五)需要指导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承担对巡察相关事项落实督办督导职责: (一)督办党组、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督导巡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导被巡察党组织全力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情况; (四)需要督办督导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承担服务保障巡察工作的职责: (一)协助党组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定位; (二)组建巡察干部人才库和巡察组,注重巡察队伍培训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抓好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与财务、后勤等部门及巡察组依托单位协调沟通,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5、(五)落实巡察动员、进驻、反馈、整改等环节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六)需要服务保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采取适当方式,会同相关单位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汇总巡察成果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一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巡察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加强巡察工作宣传,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应对涉巡舆情。 第十三条加强巡察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优化巡察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办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
6、、重要制度制定等要及时向分管关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巡察办定期召开全办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总署巡视办的工作部署和党组及领导小组的决议要求,研究巡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对重要事项的处理建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总结交流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公文、印章管理制度。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
7、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格考勤和请销假等制度。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二十条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领导同志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安排;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四)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五)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六)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