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地址: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双方平等互利、友好自愿的原则,现就场地的租赁,达成以下租赁合作协议: 第一条 出租场地的位置、面积与用途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场地位于 。出租场地 平方米,甲方作为该场地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人与乙方建立合法的租赁关系。 1.2出租场地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该场地仅用于 ,并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
2、用途,也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 出租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出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逾期则视为放弃。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3.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双方约定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 元(大写: ),以转账的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 第四条 押金和其它费用 4.1租赁关系终止时,甲
3、方收取的押金在乙方保证出租场地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押金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场地所发生水、电、燃气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其他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场地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维修责任 场地租赁期间,使用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乙方拒绝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场地返还 6.1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当日返还该场地,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场地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该场地占用使用费。 6.2乙方返还该场地时,不可移动的附属添加物(包
4、含乙方添加的结构性设施)归甲方所有,可移动的附属添加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关于转租、转让 7.1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该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保证金。乙方及第三方必须无条件退还场地,且由乙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7.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场地的出售、抵押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第八条 协议终止情形 8.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收回场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1.1擅自将承租的场地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8.1.2擅自拆改承租场地结构或改变承租场地用途; 8.1.
5、3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 8.1.4故意损坏承租场地; 8.2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2.1该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8.2.2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许可范围的; 8.2.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的。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甲、乙双方在履行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 9.3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 9.4本协议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