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291号)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176号)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2020年度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甘市监发2021175号)上的批示要求,切实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的刚性约束,全面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公平有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开放,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以竞争政策为基础的政策协调机制,切实强
3、化竞争政策监督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性和约束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健全审查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一)做到应审尽审。全市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未经审查不得出台或提请审议。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发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
4、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743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规定开展自我审查。 (二)靠实主体责任。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司法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或牵头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要强化政策制定部门的自我审查责任,严格
5、落实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 (三)健全审查机制。凡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必须出具书面审查结论,实行自我审查内部痕迹化管理。严格规范审查流程,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凡提交合法性审核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事先做好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在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等书面审查结论。 三、完善审查规则,夯实制度基础 (一)落实审查要求。市级各部门要建立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负责审查政策制定情况,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公文
6、办理的必经程序。市、县两级政府文档部门和各单位业务科(股)室在签发文稿时,必须填写包含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发文稿纸,经责任科(股)室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并按规定存档,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单位现有发文稿纸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要尽快组织整改。凡提交合法性审核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等书面审查结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删减审查标准。要严格遵守适用例外规定的有关要求
7、,不得滥用例外规定。 (二)优化工作方式。对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动态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总结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加强本系统内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推进第三方审查评估。2021年下半年,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级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公平竞争
8、审查工作开展综合评估,倒逼制度落实,高标准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鼓励各部门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及社会公信度。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将优先引入第三方审查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充实审查力量,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级各部门要于
9、7月15日前将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名单(附件3)报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二)定期开展清理。从2021年起,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定期清理,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发现并纠正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建立督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开展以文件抽查为主要形式的抽查督查,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向被抽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抽查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将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失职渎职需要追究责任的,将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请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于7月15日前将上半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应审文件目录(附件4)及每个文件对应的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全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应审文件目录和对应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