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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397155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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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调研报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调研报告 自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人民幸福指数得到了有效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居住环境、卫生条件、基础设施等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还需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巩固提升举措,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水平质的飞跃。 一、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整治进度不平衡 首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区域影响较大。总体而言,东部好于西部,南方好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好于欠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好于偏远乡村。其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政策和资金的影响比较大。同一地区不同的村庄,由于

2、政府的政策支持、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同,人居环境整治的效果也不同。省、市级美丽乡村的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和质量比其他村庄要高;建档立卡、对口帮扶的贫困村,在结对帮扶的对口单位和财政资金补贴下,村里的道路、房屋、饮水安全、照明、绿化、厕所改造等居住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除此之外,乡镇政府所在地、旅游风景区、国道或省道等上级检查会经过的村以及村委会所在的村,人居环境整体质量较高。最后,村庄内部的整治差异较大。部分村庄人居环境改造集中在主干道或者自然风光较好的区域,其他区域还存在脏乱差的现象。 (二)整治资金短缺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农村地区受先天和后天条件制约,治理

3、资金较为紧缺。农村地区情况复杂,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各不相同,各项工作均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初见成效。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表现出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吸引社会资金能力差的特点。部分农村地区主要还是依靠财政投入和各种形式的专项政策性资金推进整治工作,集体经济也可做一定的补充,但很多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还需要时间,短时间内满足不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资金需求。在走访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缺少资金已经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关键难题。 (三)整治主体单一 首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该是政府引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整体性工作,但是当前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过程中

4、,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整治过程仍是以相关部门为主导,村民觉得人居环境整治是相关部门的事情,主人翁意识不足。其次,农村“空心化”现象一定程度存在,留守老人、妇女既难以理解各项政策,也难以开展过多的劳动,导致人居环境整治主体责任不明晰,整改工作开展迟缓。最后,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只是单方面地使用相关公共设施,认为这是公家的设施,维护公共设施也是相关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无关。在这种心态下,村民对基础设施的维护之心不足,使得基础设施破坏现象较为严重。 (四)长效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一项需要持久推动的工作。由于村集体的财力有限,长效管护机制不够健

5、全,村内乱扔乱倒、乱堆乱放现象极易反弹,长期保持人居环境“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的难度较大。一是缺乏基础设施运营与管护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政策出台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但是缺乏运营和管护机制,很多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较低。一些村庄的文化和体育健身设施因遭到破坏而不能正常使用,只有上级管理部门检查该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时才会由相关维护人员进行维修。有些村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引入环卫企业,该企业的入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生活垃圾的有序化处置。但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人员管理不到位,环卫工人的工作热情不高,垃圾筒、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利用率不高,甚至存在闲置现象,造成了资

6、源浪费。二是缺乏完善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评价与监督机制。一方面,评价监督的方式较为单一,一般为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或者考核,村民不能积极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来,导致村民监督的力量不能完全释放;另一方面,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管侧重于事后监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等发现时往往问题已经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人居环境整治的效果。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合理制订整治方案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进行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避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随心所欲。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已完成村庄规划,未进行规划的区域应该结合村庄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情况,制定具有特色和实用性的规划,明确容易完成和相对困难的目标,定期

7、公示整治进度,循序渐进地开展整治工作,力求把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好。对于已经制定的规划,也要时常进行评估、动态测评,根据最新情况不断调整,从而适应时代的要求。在落实规划的过程中要注重一些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不能忽视自然生态格局。要保护好风土人情,将传统村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合理制订整治方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法和技术,是决定整治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地形复杂,既有丘陵地区,也有平原地区,因为地形不同,对建筑屋顶、建筑墙身等的整治标准也不同。要想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做好、做到位,就必须合理制订整治方案,因地制宜实施科学的整治方法和技术。地方相关部门应该编制出台本地

8、区整治技术方案、具有地域风格的建筑立面图册等,并依托技术团队持续跟踪加强技术指导。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总结和归纳先行政策的优势与不足,及时调整方法。对于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有效方法和技术,应积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对于一些情况特殊、地理位置复杂的村庄,要积极研究新型技术,体现地域特色。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目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困境之一,就是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满足不了整治工作的资金需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为了更好地推动整治工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进行公开招标审计,确保已投入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根据后期整治工作的任务量,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安

9、排,确保资金充足、有效使用。同时,各个县、区政府也应该积极对财政资金进行整合,对环保、城建、农业等专项资金进行统一监管,邀请专业的财务审计部门,对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评估,确保资金花在最需要的地方。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避免滋生腐败或者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得到坚实的保障。 探索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是短暂的、临时性的,要想得到长久的保障和治理,就必须鼓励村民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相关部门建设好的基础设施、改造过的厕所、修好的下水管网等,都需要引入第三方来维护,可以借鉴城市住宅区的做法,住户交纳一定的物业费。可以探索建立村民费用分担

10、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后续保障工作中来,树立其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良好意识。还要充分发挥乡贤和能人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而提高村民的凝聚力,支持家乡建设。相关部门还可以探索与民间资本的合作,鼓励本土优秀企业家、杰出家乡代表、社会团体出资捐助支持家乡人居环境改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作用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提升,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除了政府,村民、企业、公益力量都需要参与其中,齐心协力,人居环境质量才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发挥相关部门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应起到引导和主

11、导的作用,但引导并不是大包大揽,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具体行动规划时,需要与村民、企业、公益力量联合协商,召开会议,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再邀请权威的、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验证和技术指导。相关规划或者整治方案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才能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偏差。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村民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也是受益者。他们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的受益者,更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参与者,因此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第一,加强意见征集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热情。在下一阶段的人居环境整治中,相关部门可在地方文化、规划设计、

12、项目建设、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多征求村民的意见,形成集体讨论和决策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一方面,通过宣传公告栏,及时曝光村民破坏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涌现的良好做法和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正面的宣传和报道,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的人居环境整治氛围。 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是推动人居环境整治不可或缺的力量。相关部门可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的特色活动。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聚焦“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巡访关爱、矛盾调解、养老服务、培育文明

13、乡风等活动,打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公益品牌。组织有条件、有实力的社会组织针对重点帮扶村开展项目对接活动,集中优势资源助力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对社会组织项目对接及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社会组织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加强宣传推广,逐步推进形成活动品牌。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有参与主体较多、整治手段多元、整治项目多样、利益诉求不一等特点,如果仅依靠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力量较为薄弱,需要利用不同主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和多方法的监督。 构建基础设施运营与管护机制。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日益健全,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管护显得尤为重要。可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管护员由镇属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监管指导,镇村负责招聘管理,按照村聘用、乡镇审查的原则,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同时,鼓励种养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运行管护,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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