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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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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原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辅导讲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辅 导 讲 义 授课人:XXX 同志们: 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于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执行好此规则,下面,分四个部分共同研讨。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四、规则的贯彻执行 一、规则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规则制定的大背景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2、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3、的重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是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

4、求、批评和建议。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需要。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

5、,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规则的主要亮点 新制定规则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新规则与1993年条例相比,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主要有以下六大亮点: (一) 做到纪法贯通,体现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

6、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制定根据,既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也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的审议、批准主体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本质上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规则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7、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求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贯彻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求,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二) 突出保障举报人权利,注重保护举报人。为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

8、。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不过,这里强调重大案件,对一般违纪违法案件,未强调给予奖励。为消除匿名检举控告的思想顾虑,防止纪检监察干部擅自核查匿名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突出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权益保护。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

9、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为确保检举控告人及其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得到严格落实,规则第四十七条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的义务:“(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严查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

10、事创业积极性。规则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如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则专设一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第三十九条:一是规定诬告陷害的概念(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二是规定诬告陷害的认定权(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县(区)和县以下党组织无权认定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理的五种

11、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曝光义务,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第四十三条规定意义十分重大,实践中,有人通过诬告陷害获得了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如何处理,很长一段时间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四)重申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这是原则性

12、规定。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这是例外规定。上述规定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相一致。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五)注重激励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保护他们的积极性。规则第四

13、十四条规定,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六、注重抓早抓小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一是十分注重抓早抓小。如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

14、同级党委报告。二是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三是十分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如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则内容结构与条文解读 (一) 规则内容结构 规则共10章58条,6900多字,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16条、共6条,890多字。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

15、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八章、745条、共39条,4690多字。是主体部分,按照处理检举控告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等内容。 第三板块,为第九章和第十章、4658条、共13条,1350多字。主要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作风、保密、回避、提供保护等要求作出规范。 (二)规则条文解读 黑色字体为“原文”,红色字体为“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解读】说明批准与发布主体、日期。何时由谁批准,何时由谁发布 第一章总则 【解读】本章16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纪检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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