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就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本钱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那么,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全省设区市、县(市)尽快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定价原那么 1、补偿本钱、合理盈利。污
2、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本钱,并合理盈利。运行维护本钱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水平,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即净资产利润率82023%)确定。 2、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本钱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污水处理费52023%的比例适当补偿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三、定价权限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县
3、(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政府批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应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本钱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各设区市可按照“相互平衡、便于操作的原那么,确定全市统一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也可依据不同的处理能力及本钱,分类确定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征收标准 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正常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要求,综合本钱监审和盈利测算确定,收费年限2530年。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
4、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按照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测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总供水量(含自备水源)的80%测算。城市污水处理率小于5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在50%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8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20230%确定。 目前水平下,经测算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400.60元,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500.8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规定和实际测算
5、确定。 五、开征时间 按照“协调同步、适当超前的原那么,列入第一批建设的县(市)按省政府部署202223年内尽快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列入第二批建设的县(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根据工程开工时间适时确定。 六、政策规定 1、加大征收力度。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要明确专门机构强化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处理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备铭牌
6、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强化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同时,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3、杜绝重复收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4、享受电价优惠。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对污水处理用电实行优惠,执行省网非普工业电价;县级电网非普工业电价低于省网的,污水处理用电价格按县级电网非普工业电价执行。 5、实行济困减免。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