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珍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标准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方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国有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初直至清算组清算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 第三条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严守商业秘密,保证
2、档案的平安,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破产企业和由国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破产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具体登记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档案处置工作组工作情况应定期
3、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继续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九条破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对档案的平安保管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置企业档案。 第三章归属与流向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二)产品、科研档案(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 (三)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方法执行。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存放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法律
4、、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劳动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文书档案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存放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六)未涉及的其它档案也应一并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存放在企业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二条破产企业档案按照去向分别编制移交或存放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或存放的目录,由交接方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接受方保存。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形成的档案应一式三套,一套由清算组交给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一套移交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归档,一套与破产企业文书档案一并移交接受方保存。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终结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档案
5、的移交工作。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向档案接收方一次性支付档案存放费,费用在破产经费中列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破产企业档案存放费由档案接收方接收和使用,并随档案接收方的转移而转移。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档案需要接收方加工整理的,按有关规定应向接收方支付一定的加工整理费。 第十八条档案存放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五章罚那么 第十九条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过程中违反档案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并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