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4706.58-2010前言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本部分是GB4706的第58部分。本部分应与GB4706.1一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修改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1EC60335-2-66: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水床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包括其增补件1(2008)。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一2005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以本
2、部分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在GB4706.1一2005中的相应条款中增加本部分的条款。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一“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一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本部分与IEC60335-2-66:2002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本部分的章条编号技术性差异原因1E60335-2-66:2002中的原文为“6.1增加:类6.1器具的额定电压不得超过24V”,中国不允许0类、以适合中国国情。01类和1类器具.期除E60335-2-66:2002原文中的22.102,其原文为“22.102带有接地金属网的I类器具应在金属网该条所述的1类器具中国不适用,和
3、易触及表面间适用附加绝缘”,本部分代替GB4706.58一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水床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与GB4706.58一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一范围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修改了第7章标志和说明的内容,7.1和7.12中内容顶序调整,增加了7.101。一增加了第14章瞬态过电压。一取消了GB4706.58一2002中的29.2.1和29.2.2对通用要求增加的内容,增加了29.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清、吴蒙、卜萍萍、章稼新、王晓岭、鲍俊、谢晋雄、张栋,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4706.5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