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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1985.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431261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4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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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5749-85续表项目标准毒理学指标氯化物0.05mg/L多0.05mg/L硒0.01mg/L*0.001mg/L锅0.01mg/L铬(大价)0.05mg/L铅0.05mg/L银0.05mg/L硝酸盐(以氨计)20mg/L氯仿*号Hg/L四氯化碳3Hg/L苯并(a)芘0.01Hg/L滴滴涕Wg/L大大六“、6g/L细潮学指标细总数100个/m1总大肠蘭群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加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总a放射性0.1Bq/L放射性指标总B皮射性Bq/L*试行标准。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

2、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人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

3、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3水源选择GB5749一85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原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

4、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3水原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

5、要,采取预防措施。3.2.5水原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36一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水源卫生防护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4.2集中式给水水原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4.2.1地面水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

6、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概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

7、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刘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36一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一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4.2.2地下水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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