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772-2011前言本标准5.3和第6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8772一1988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与GB8772一198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一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3、3.4)。一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GB8772一1988的4.3).一修订了观看教学电视的距离(本标准的4.1:GB8772一1988的2.1)。修改了电视教室的采光标准(本标准的5.1:GB8772一1988的3.1)。一修订了对电视教室光源的规定(本标准的5,3:GB8772一1988的3.3)。一增加了对电视教室照明维护系数的规定(本标准的5.4)。一增加了普通教室电视教学的要求(本标准的第6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晖、汪玲、王震维。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8772-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