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7957-2003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对应于EC62013-1:1999可燃气体环境下矿用帽灯第1部分:总体要求结构和防爆试验(英文版),与EC62013-1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代替GB7957一1987矿用安全帽灯,与GB7957一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增加了领定电压、颍定电流和领定功率的限制(见4.2.1):一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3.3和5.3):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1987版的2.2.4:本版的4.11.4):一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1.5和5.9.2):一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19
2、87版的2.1.2.3:本版的5.8):一删除了蓄电池容量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87版的2.5.2和3.11):一删除了照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87版的2.1.5和3.5):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3.4和5.9):一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4.3和5,14):一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14.4和5.15)。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标准,过度期为6个月: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2年后,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兰州矿灯厂、贵阳矿灯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和、藏才运、高小桦、胡梅利、浦世元。本标准于1987年6月18日首次发布,于2003年11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