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9296-2003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南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太、徐继康、杨玉芝,须欣、魏仁均、张一青、肖东升、崔春明。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茶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榆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饮料。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配制而成的饮料。2规范性引用
2、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59.2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茶饮料用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可在茶汤中加入果汁、乳及乳制品、二氧化碳等调制加工而成的饮料。4指标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指标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异臭及肉眼可见的杂质。无浑浊、无沉淀(不包括添加果汁、乳和乳制品的茶饮料)。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