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3122-916.4.3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6.5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7加工工艺的卫生7.1原粮清理7,1.1入磨原料必须经过筛、打、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7,12风网系统的设备、除尘器、风机、管道应合理组合,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吸风效果良好。7.2制粉7.2.1制粉车间必须配备粉尘过滤设备,防止车间内粉尘超标。7.2.2制粉车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27.2.3小麦粉和杂粮粉输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135
2、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7.3包装7.3.1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7.3.2打包间的落地粉不得直接包装出厂。7.3.3凡出厂产品必须附有工厂签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应使用无毒材质制成。7.4物料回机7.4.1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小麦粉或杂粮粉应回机。7.4.2未被污染的落地粉、半成品物料可以回机。7.4.3待回机物应与成品或污染源隔离存放,并应有明显标志,妥善保管。7.4.4回机物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7.4.5制粉车间、打包间或成品库内清扫的土面不得回机。7.4.6凡含有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有效清除的污染物的成品、半成品、再制品或复制
3、品不得回机。8成品储藏、运输的卫生8.1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内。地面须设铺垫物。面垛离墙3cm。储存时间较长时,面垛不得超过15层。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合格产品禁止入成品库。8.2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9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9.1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9.2检验机构应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应具备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9.3化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化验。9.4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附加说明: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郑州市粮油工业公司、山东省粮食局、郑州面粉厂、潍坊面粉厂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安吉、胥立准、王家亮、齐延亭、魏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