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方法 一、请假类别与期限 (一)年休假: 1、职工参加工作后工龄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1)参加工作工龄满1年、不满2023年者,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2023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2023天。(3)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23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23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4个月以上的。如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二)结婚、生育假: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结婚者和再婚者,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享受婚假3天。 2、晚婚假。晚婚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年内,享受婚假15天。晚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3、生育假。正常产假90天,在休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4、晚育假。符合晚育条件女职工,可享受正常产假20235天外,在产假期满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职工产后一年内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可由本人酌情安排,但不能累计使用。
3、 (三)方案生育假: 1、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做男性输精管结扎、女性输卵管结扎或者上环手术者,遵医嘱执行。 2、女职工因长效节育措施(持医院长效节育术证明)失败而采取补救措施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者,持医院手术证明,遵医嘱执行。方案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四)丧假。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5天。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五)工伤假。职工在岗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伤而责任不在职工的,经医院出具诊疗证明,遵医嘱执行。工伤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六)病假: 1、职工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2、女职工婚后妊娠,做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术(不含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又采
4、取补救措施)者,按病假处理。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七)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配偶或者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职工本人自愿,当年未能探亲而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不包括路途时间)。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时间可在四年内酌情安排(不包括路途时间)。 (八)路程假。职工到外地结婚(配偶户口不在本市)、奔丧、探亲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九)事假。除上述所列各种假以外,
5、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二、请假手续 (一)凡请假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假半天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半天以上者经科室负责人、局长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凡请假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科室保存,另一份由办公室存档。 (二)因重病、急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他人请假,但两天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职工请病假、工伤假、方案生育假、产假等均需持医院的证明 (四)职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五)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局长销假。 三、旷工 (一)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者
6、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者续假末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末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二)因公出差或外出办事不能按时上下班者,必须提前向科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同时请假,否那么按旷工处理。 (三)正常上班时间外出者,科员必须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科长必须向办公室请假,对未请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管理 (一)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办公室依据每月考勤情况,定期公布本月考勤情况。 (三)迟到一次者扣发奖金2023元,旷工一次者扣发奖金50元。 五、该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八年一月九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