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工程,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开工条件: (1)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开展规划,并按规定和
2、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工程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工程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法人或工程管理机构已设立。工程规章制度健全,工程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工程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工程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4)工程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方案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5)工程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工程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工程法人或工程管理机构与设计
3、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8)工程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 (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2023)按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报告程序: 建设工程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方案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盯控批复情况;工程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 (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
4、的程序完成审批; (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 (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穿,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复测已完成; (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2023)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二、报告程序 合同标段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工程经理部)于开工前2023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5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5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工程部备案。 第六条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
5、、单位工程(不含重点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3)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4)单位工程施工图核对工作已经完成;(5)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6)工点放样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7)“三通一平已完成;(8)先期施工的试验工作已完成。 2、报告程序 (1)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于开工前4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工程指挥部工程部备案。 (2)单位工程必须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以标段开工报告作为单位工程开工依据。 (
6、3)重要的临时工程开工申请必须由监理单位审批前方可开工。其开工报告手续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 二、重点单位工程 1、重点单位工程除满足单位工程开工条件外,还应 具有以下条件: (1)施工现场调查已经完成;(2)施工技术交底已经完成(3)首件评估(试验段)审核完成 (4)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作业指导书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复。 2、重点单位工程的划分参照以下原那么。(1)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2)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3)隧道工程。(4)铺轨架梁工程。 (5)通信、信号、电力工程。(6)控制工期工程。 (7)指导性施组确定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8)工程指挥部确定的工
7、程工程 3、报告程序 重点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报审表见附件2)由各施工单位(工程经理部)于开工前7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3天内完成审查、签认,报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3天内核实完开工条件后批复开工报告,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 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营业线施工应按程序办理开工报告申请手续。 第八条办理开工报告的份数应按竣工资料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数量。 第九条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监理单位在批复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单位工程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对开工报告批复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工程指挥部建立开工报告台账,落实开工报告制度。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