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税务局审查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标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
2、)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那么。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标准性文件; (三)本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
3、、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涉及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人事任免、机构调整信息。 第七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本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
4、他情形。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部门领导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局机关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和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方法(粤国税发(2023)124号)第十九条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