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协工作协商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府与区政协之间的工作沟通、联系、协商,有助于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好地组织政协委员为促进的改革、开展、稳定作奉献,经区政府与区政协领导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区政府领导与区政协领导一年二次的工作恳谈会制度。一次在年初(人大、政协“两会后),由政协领导通报政协有关协商讨论、调研课题、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等内容,征求区政府领导意见和建议,使政协工作能更好地围绕中心、效劳大局。第二次在年中(一般在7月份举行),双方领导相互交流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沟通、协商有关工作。 二、建立区政府分管领导每两个月一次在区政协主席(扩大)会议
2、上的通报协商制度。通报区政府某工作领域或全区重大工程、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实施情况,听取政协委员意见。 三、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一年二次在区政协常委会议上的通报协商制度。一次通报上半年政府工作情况,一次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内容也可视情况而定) 四、建立区政协各专委会每季度一次与区政府相关的委、办、局等职能部门对口协商制度。政协各专委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及时与对口委、办、局领导联系沟通,就重点工作、重要问题进行对口协商讨论,可参加对口部门有关专业会议,也可开展专项调研。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支持专委会工作,尽力配合并提供方便。 五、建立区政府有关工作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列席参加制度。一般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季度工作会议都可邀请局部政协委员出席。 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联系与沟通。有关通报、协商活动的具体安排由两个办公室商议后报双方领导确定。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