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6886.3-2008/1S010993-3:20033.1致癌性试验carcinogenicity test在试验动物寿命期的成年阶段,经一次或多次接触医疗器械、材料和(或)浸提液,测定其潜在致肿瘤性的试验。注:这些试验可以设计成在一次试验研究中同时测定慢性毒性和致肿棉性,如在单项试验研究中同时评价極性毒性和致癌性,在设计试脸时宜将重点放在剂量选择上,这将有助于保证在试验按计划结束时(即正常寿命期),由于慢性和累积毒性导致的提前死亡率不会影响到对存活动物的统计评价,3.2储能医疗器械energy-depositing medical device靠释放电磁辐射、离子辐射或超声起到治
2、疗或诊析作用的器械。注:不包括输送简单电流的器械,如电灸器、起搏器或功能性电刺激器。3.3遗传毒性试验genotoxicity test采用哺乳动物或非哺乳动物细胞、细菌、酵母菌或真菌测定试验样品是否会引起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畸变以及其他DNA或基因变化的试验。注:这些试验可包括整体动物试验,3.4最大耐受剂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MTD在不受到任何有害物理作用的情况下,试验动物可接受的最大剂量。3.5生殖和发育毒性试验reproductive and developmental toxicity test评价试验样品对生殖功能、胚胎形态(致政畸性)以及胎儿和早期婴儿发育
3、潜在影响的试验。4遗传毒性试验4.1总则在确定进行遗传毒性试验之前,应考虑GB/T16886.1的要求以及材料的化学表征(1S010993-18)。在考虑了试验程序的所有相关因素后,其基本原理应形成文件。GB/T16886,1中给出了在全面生物学安全评价过程中,在何种情况下应将潜在遗传毒性作为一种相关危害来考虑(见GB/T16886,1表1)。对于仅用已知无遗传毒性材料制成的医疗器械及其部件,不必进行遗传毒性试验。在对最终医疗器被中可能存在的材料成分进行评审时,若显示可能会与遗传物质发生相互作用时,或对医疗器械的化学成分不明了时,则表明应进行遗传毒性试验。在这些情况下,在对材料或整个器械进行遗
4、传毒性试验前最好先评价有疑问的化学成分的潜在遗传毒性,尤其是协同作用潜力。当应对医疗器械的遗传毒性进行试验评价时,应采用体外系列试验。该系列试验应包括4.2.1,2中的两项试验(如包含集落数及尺寸调定的小鼠淋巴瘤试验),或采用4.2.1.1中的三项试验。在进行试验时,应至少在两项试验中使用哺乳动物细胞进行不同试验终点的研究。4.2试验策略4.2.1应在试验选择的基础上进行遗传毒性试验,采用方案1(4,2.1.1)或方案2(4.2.1.2)。4.2.1.1方案1a)细菌基因突变试验(OECD471):和b)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0ECD476):和c)哺乳动物细胞诱裂性试验(OECD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