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2593220104.1.2返回料4.1.2.1返回料应经过净化处理后浇注成料锭,经化学成分分析后再与新料一起熔炼成母合金,不允许将返回料直接与新料混装熔炼母合金。4.1.2.2返回料的使用比例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4.1.3熔炼方法4.1.3.1母合金应按专用工艺技术文件规定的熔炼工艺生产。可以选择供需双方同意的能满足使用条件的其他熔炼方法。所采用的熔炼方法应在合同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4.1.3.2当熔炼工艺和铸锭尺寸有变化时,应征得需方同意。4.2化学分析4.2.1常用的铸造高温合金牌号见GB/T14992一2005的表2。允许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规定较严格的化学成分
2、范围、微量元素、痕量元素、气体和有害元素的指标要求。4.2.2当采用同一批原材料熔炼母合金时,第一炉应进行全元素分析,其他炉次不需分析Bi,Pb、S、Sb、As元素。在主要原材料N、Cr,Co的生产批次或产地变化时,应抽查三炉进行全元素分析,4.2.3在母合金棒上取样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其结果应符合需方订单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规定。4.3交货状态母合金以铸态交货,4.4性能测试4.4.1受检样4.4.1,1普通精密铸造按专用工艺技术文件铸造成型试棒或其他形式试棒。4.4.1.2定向凝固按专用工艺技术文件经重熔浇注定向凝固试棒或试板。无特殊规定时,切取试样的方向均为纵向。试样的轴线应与品粒生长轴线平行,允许两轴线的夹角不大于15”。4.4.1.3单晶按专用工艺技术文件经重熔浇注单品试棒或试板。切取试样的主应力轴线应平行于品粒的001生长方向,允许两轴线的夹角不大于15。4.4.2力学性能力学性能应符合合同或专用技术文件的要求。4.5电子空位数如需方要求,供方应提供每炉母合金的电子空位数。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4.6浮渣试验如需方要求,供方可对母合金进行浮渣试验,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