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2969.2-917.2经检验发现报警信号或缺陷记录幅度大于或等于标准报警幅度的缺陷为不允许缺陷。7.3凡在合同规定的定尺长度内出现不允许缺陷信号的管材判为不合格。7.4经检验不合格的管材,可以重新处理,然后再重新检验,如果检验合格,仍可判为合格管材。8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包括下述内容:a.本标准号:b.管材的牌号、批号、规格、数量c,探伤仪型号、探头形式和检验频率;d.人工标准缺陷的形状、尺寸;e,合格与不合格管根数:f.签发报告者姓名、技术级别:g签发报告日期。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百锁、唐成志、蔺大元、孟庆林、汶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