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献综述一、研究历史的回顾与研究现状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当代最具特色的诉讼类型之一,学术上对其进行广泛的研究。首先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进行解释,对此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在韩志红、阮大强先生主编的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提出,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经济公益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民事、经济、刑事责任。这里讲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也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属于社会公益诉讼机制内,在郑少华先生所著的生态主义法
2、哲学中就强调也有学者将其归入社会公益诉讼机制,“所谓社会公益诉讼,是指任何人、社团、国家机关为社会公益,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社会公益诉讼是以社会法为底蕴的。首先,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使所谓的社会公益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社会公益的损害,就等于每个人的利益都受损;其次,根据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社团、政府都有权代表社会公益,从而形成社会公益代表者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真正实现。”以上的定义都是从某一方面反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王树义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指出,在理论上,我国大陆对环
3、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态度各不相同,包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开放多元说,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包括不同的主体,并且每个主体之间的诉权没有差异且无循序之分,该主体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公民、社会团体、自然物。第二种观点是限定多元说,即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特定的几种,该观点认为凡是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相关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可以拥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中有部分分还认为,该几种主体之间还存在着顺序先后之分,但是并不是所有学者都赞同这种观点。而最后一种观点则是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定的十分的严苛,即封闭一元说。其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能有一种主体提出,支持该观点的学者
4、大多主张检察机关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有学者主张公民和社会团体应当拥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叶俊荣先生在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论制度引进的原意与现实的落差中对台湾和美国的公民诉讼进行对比,认为台湾应扩大原告资格,让社会公民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有学者对公民的原告资格提出反对意见,王蓉女士在论环境权主体和客体中明确认为,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广泛性,而公民利益具有多元性和多层性,公民个体利益的分散导致难以形成普遍的诉求。更多的学者担忧滥诉问题。此外,对于检察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存在诸多讨论,陈丽玲女士在行政法学研究期刊上的一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探讨就明确指出,检察机关代表
5、公益的特性, 使其可以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此,更有学者对如何让检察机关参与诉讼进行了研究,其认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并通过依法查处怠于行使职权的渎职犯罪,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而关于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一般学者都认为,行政机关职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学者主张环境权、诉讼信托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基础。例如杨朝
6、霞女士在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中就提到环境权的创设,能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较好地解决环境公益的保障问题。环境权以环境为对象,直接以环境利益为客体,变人格权和财产权对环境公益的间接保护为直接保护,为了确保环境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诉讼信托原则,公民可将一部分诉权托付给国家,由国家代为起诉。然而,国家作为抽象主体,不可能自己亲自出庭起诉、应诉,于是法律又将其诉权分配给具体的国家机关,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学者主张自然物应当也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严厚福先生就在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确立扩
7、大“合法权益”的范围还是确立自然物的原告资格中通过对美国的相关案例主张尽管自然物在中国处于客体地位,但是我国应当在法律中在法律中对于主体的重新界定, 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但混乱会随着这一理论和制度的逐步完善而消失, 我们应当接受这种暂时的混乱, 伦理的诉求进人法律才是正当的和可能的, 伦理的诉求也才能真正地内化于法律。中国可以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开风气之先,率性在法律上确立濒危自然物的原告资格。但是,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国内甚少有人提出。有很多学者对欧美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进行探讨,概括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立法建立环境公民诉讼或者公众诉讼的模式,如美国、加拿大、葡萄牙、荷兰等;二是通过灵活解
8、释法律的起诉资格要求以包容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法国、比利时、英国等;三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环保团体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如德国、意大利等。二、研究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加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重视,而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于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的研究将更有针对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逐渐宽松化和专业化,会更多的学者主张开放多元说。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将会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因此在未来,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会逐步放宽,但是该过程将十分的漫长。参考文献:1 金瑞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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