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1120-1999口腔灯代替ZBK730051985Dental operating ligh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口腔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口腔灯,该产品为牙科治疗机的配套件,供口腔科诊断、治疗及手术时照明用。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一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2828一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2、GB/T2829一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9706.1一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4710一1993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3分类3.1型式a)可调式:连续可调或至少三档的有级可调:b)不可调式。3.2基本参数:口腔灯的质量不大于3kg。4要求口腔灯在下列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540:b)相对湿度:80%:c)电网电压:220V10%;频率:50H2士1Hz:灯内电源由生产厂家规定。4.1口腔灯应能在灯架上灵活动作,并能稳定地停留在所规定的位置上,在不受外力时,不应改变原来的位置。42口腔灯的转动范围应不小于12043口腔灯的玻璃反射器的反射面应无明显的擦伤痕迹,并不得有影响膜层的缺损和锋边。4.4口腔灯的照度:可调式的调节范围应为8000 x150001x,不可调式的应不小于15000lx。45口腔灯的光斑在相距灯面800mm处照明区域,中心为最大光照度,光斑中心照度左右两旁25mm处的照度应不小于额定照度的7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06-07批准1999-10-01实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