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211-2001前言地方性砷中毒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自1980年以后,相继在我国新疆、内蒙古、贵州、山西等省区发现面积较大的病区。1992年卫生部将此病列为重点防治地方病之一,并于1993年发布“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划分和临床诊断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5年多来的实践表明,常因调查者对“暂行规定”理解上的分歧而造成诊断上严重差异。为适应我国地方性砷中毒调查研究和防治需要,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省区经验而制定该标准。本标准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方病协会氟砷专业委员会。本标准起草人:马恒之、王连方、戴国钧、粱超轲、吉荣娣。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