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YC/T10.13-20063.1.10所有备件、附件、工其等,按GB/T4879一1999之规定进行防锈处理,分类编号后另行封装。3.1.11随机文件配齐后用防潮材料封装完好。3.1.12产品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贮运条件下,一年内不致引起产品出现锈蚀及损坏。3.2包装材料3.2.1木材应符合GB/T7284一1998中4.1.1的规定。3.2.2胶合板一般选用GB/T9846.4一2004中规定的类、类或性能与之同等以上的其他胶合板及其他材质的胶合板。如选用竹编胶合板,其性能应符合GB/T13123一2003的规定。3.2.3纤维板一般应选用GB/T12626.2一1990中规定的三等以上。3.
2、2.4金属件一般按GB/T7284一1998中4.1.4的规定,3.2.5防潮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水性,透湿量应小于10g/(m224)用于密封的各种塑料薄膜应完整、无破损和针孔,具有一定的柔制性。3.2.6干燥剂的含水常不大于4%。3.2.7防锈材料应对金属材料表面有良好的附着力、无腐蚀,且易于清除。3.2.8防震材料应具有质地柔软、富有弹性、不易疲芳变形等特点。3.2.9出口包装箱材质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取得出口证明文件。3.3包装箱3.3.1包装箱应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装卸、保管等条件及制造工艺水平等进行设计,且符合牢固、经济,安全可靠的要求。3.3.2包装箱型式宜用GB/T7
3、284一1998表1中1型或2型,采用1型时,箱板的铺法为木材封闭箱。3.3.3包装箱应符合运揄部门有关质量和外形尺寸等方面的规定。3.3.4包装箱上的叉车孔尺寸应按GB/T5183一1985中的规定设计,3.3.5木箱一般做成滑木式,滑木分一般式和捕助式两种。滑木两端的制作按GB/T7284一1998中5.1.1、5.1.2的要求。3.3.6木箱的端板、侧板、顶盖均应合理选材,保证使用强度。板内应衬防潮材料。若材料有接缝,其搭接宽度不小于60mm,且应压紧固牢。3.3.7包装箱端面上方根据贮运条件及产品包装性能要求宜设罩通风孔罩,通风孔罩应防淋。3.3.8框架木箱的各结合处根据需要可增设包棱
4、角铁及U型、L型、T型加固铁板或钉;在起吊受力处和与吊绳接触处根据需要可加保护铁板。3.3.9备件、附件、工具等单独包装箱及小于200kg的产品(含电气传动控制装置)的包装箱可做成普通木箱,但应保证便于紧固、储运。普通木箱的制作应按GB/T12464一2002的规定。3.4产品包装3.4.1产品包装物已配齐,且符合3.1要求后方可进行包装。产品包装分箱装、敞装、捆装、简易包装等。3.4.2产品各包装物在包装箱内的位置、固定方式及其他包装要求应符合包装设计文件的规定。3.4.3产品应可靠地固定在底座上(木箱底上应加铺一层防潮材料,铁质箱底座上加垫一层防震材料),不得松动。产品若使用螺栓紧固在底座上时,共头部应沉人底座内。3.4.4产品装箱时应尽量使重心居中、靠下。若重心太高,则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卧装)。3.4,5另行封装的零部件等宜采取必要的防震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的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上。防震包装按GB/T8166一1987执行。3.4.6各小型普通木箱等单独包装件(单独出厂的除外)采用相应的防震、碰撞措施后,按包装图所示位置及固定方式紧固于底板上。3.4.7一台产品尽可能整机装箱,若多箱包装时,按3.5.6的规定作出标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