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1090-2009前言本标准的4.7和4.10为推荐性要求,其余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代替YY/T1090一2004超声理疗设备多。本标准与YY/T1090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b)简化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原标准第4章“符号技”和第5章“基本参数”;c)按GB9706.7、YY/T0750一2009对性能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增减:d)删除了原标准第7章“测量条件和试验设备”;)简化了对试验方法的阐述,本标准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直接引用YY/T0750一2009:)对“检验规则”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出厂检验的内容:g)删除了原标准第10章“标志、包装”;)删除了原标准中用来描述试脸方法原理的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A、附录B和附录C:i)全面贯彻通用安全标准GB9706.1,删除了规范性附录D。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忙安石、王志俭。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ZBC42012-1989:YY91090-1999:-YY/T109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