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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立法的市场规制转向及对中国的启示_夏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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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41 卷第 8 期河 北 法 学Vol 41,No 82 0 2 3 年 8 月Hebei Law ScienceAug ,2 0 2 3DOI:10 16494/j cnki 1002-3933 2023 08 010欧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立法的市场规制转向及对中国的启示夏菡收稿日期:2023-04-19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 net)2023 年 6 月 29 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2017 年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 下绿色金融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研究”(17FXC018)。作者简介:夏菡(1991-),女,湖北黄冈人,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讲师,法学博

2、士,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摘要:在国际法的视域下,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制场域包括双、多边贸易和区域合作机制。欧盟近年在数字治理领域频频发力,内部新立法引发探讨。重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欧盟在个人数据隐私与数据安全方面保持高标准;出于推动本土产业发展、为欧盟内部的中小型数字企业赢得发展空间,维护数据市场有序竞争的双重考虑,欧盟近年来对来自外部市场的平台企业监管趋于严格,市场规制举措明显加强。欧盟数字立法中的强监管模式可为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流动监管规则体系提供借鉴。关键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欧盟数据立法;数据主权;市场规制

3、;反垄断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23)08-0169-14Strengthened Market egulation of EU in Legislation forCross-Border Data Flow and Implications for ChinaXIA Han(Belt and oad College,University of Zhejiang International Studies,Hangzhou 310023,China)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4、,digital service trade is regulated in arenasinclude bilateral,multilateral and regional cooperative mechanisms EU has beenone of the big players in data governance in recent years,with its new legislation961drawing attentions and concerns as well While cherish the essential value of the freeflow of

5、 cross-border data,EU maintains high standards in protecting personal privacyand data securityMeanwhile,EU regulates platform enterprises from outsidemarkets with strict rules It has two major purposes in this endeavor:promotingregional digital industry through sharpening the competitive edge of loc

6、al mid-smalldigital enterprises,while maintaining a healthy and competitive order of the marketIn this respect,the EU mode of stringent supervision in rule-making for dataregulation can provide us some thoughts for upgrading the data regulation system withChinese characteristicsKeywords:regulation o

7、n cross-border data flow;law-making of EU in data-related issues;datasovereignty;market regulation;anti-monopoly一、问题的提出数字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化服务贸易改变了服务的交易方式,成为当前各国间服务交易的主要形式。1 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基于数字技术开展的线上研发、设计、生产和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新冠疫情期间,全球经济急剧放缓,新型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势头保持良好。一是由于通过数字手段交付的新型服务贸易受疫情冲击相对较小,二是疫情加速了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刺激了新兴数字服务业

8、的发展。2 伴随数字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服务贸易规则演进迅速。目前中国的数字贸易规模在全球居于前列,在数字贸易方面已形成基本的政策框架。全球经济格局进入调整期、多边主义发展弱化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制定主导权成为主要经济体的竞争焦点。3 晚近以来,欧盟有关数字市场与数字服务的立法引发关于数据主权、数据规制的域外效力和管辖冲突等议题的探讨。4 当前国家间和跨区域关于数字服务的法律规制协调与合作重要性更加凸显。以规则建构方面来看,欧盟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正形成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其对数据的跨境流动的治理模式呈现出动态变化。5 欧盟在0711 2 3 4 5 参见齐俊妍等:数字服

9、务贸易限制措施影响服务出口了吗?:基于数字化服务行业的实证分析,载世界经济研究 2021 年第 9 期。参见李政阳: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挑战与对策,载商业经济研究2022 年第 1 期;张琦等: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走向趋势与构建路径,载 全球化 2022 年第 1 期。参见孙晋等:中国数字贸易规制的现状、挑战及重塑 以竞争中立原则为中心,载国外社会科学 2020 年第 4 期;王拓:数字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比较研究,载 国际贸易 2019 年第 9 期。参见叶开儒: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长臂管辖”对欧盟 GDP 的原旨主义考察,载法学评论 2020 年第 1 期;Mira B

10、urri,The Governance of Data and Data Flows in Trade Agreements:The Pitfallsof Legal Adaptation,UC Davis Law eview,Vol 51,p 92(2017)参见李世刚等:大型数字平台规制的新方向: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 欧盟 数字市场法(草案)解析,载 法学杂志 2021 年第 9 期。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方面的立法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一方面在于欧盟层面的立法具有的协调成员国法律规则的公法特性,另一方面,也与欧盟规制理念、监管机制设计本身的合理性,6 以及成熟的立法技术分不开。作为经济区域化

11、合作的典范,欧盟在二战结束以来一直是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推动者。贸易规则中的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本地化要求等机制,往往立基于国内法或区域的内部立法。欧盟以立法形式推动贸易政策形成,当前其立法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严格,制定的规则约束力增强。7 在数字贸易方面的发展稍落后于美国和中国,欧盟致力于提升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从数据管理和数据主权博弈的角度,欧盟的立法意图之一在于实现防止美国利用在互联网产业方面的优势威胁到欧盟的网络和地区安全。8 本文讨论所涉及的欧盟数据立法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 GDP)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 开放数据指令 数字内容指令 数字法案(草案)(Data A

12、ct)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以及 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9 2020 年提出的数字治理提案中 10包含数字服务法 和数字市场法 两部法案,都一定程度上意在强化欧盟内部市场,夺回“数字主权”。11前者针对数字内容治理,后者主要针对数字平台反垄断。以这两部法案为基础的欧盟新立法加强市场规制、弥补传统反垄断规制体系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基于此认识,以欧盟的数字服务立法为研究对象。结合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有关规则,从市场规制的理论角度,分析欧盟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的数据流动监管立法脉络,探究新近立法转向。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规则完善、协

13、调与国际合作提出建议。1716 7 8 9 10 11参见刘金瑞:迈向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规制:基本关切与中国方案,载行政法学研究 2022 年第 4 期。参见田晓萍:贸易壁垒视角下的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载 政法论丛 2019 年第 4 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9 年数字经济报告(价值创造和捕获: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https:/unctad org/system/files/official document/der2019_overview_ch pdf;许多奇: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载 法学论坛 2018 年第 3 期。参见鞠颖等:欧盟 数据治理法 中数

14、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及对我国的启示,载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6 期。欧盟基于欧洲数据战略提出的第一个立法倡议为 数据治理法案(Data Governance Act),于 2022 年5 月 16 日由欧盟理事会批准。该法案旨在促进某些受保护的公共部门数据的再利用,与本文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议题联系不强,故本文不对其内容作讨论。See European Commission,Proposal for a 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aSingle Market for Digital

15、 Services(Digital Services Act)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0/31/EC,Com/2020/825 final;Proposal for a 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ntestable and FairMarkets in the Digital Sector(Digital Markets Act),COM/2020/842 final二、多边贸易规则中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近年来跨境数据流动成为推动新型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但尚无专门的国际数据条

16、约来对之加以规范。该领域国内法规激增。关于监管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与谈判陷入僵局,监管呈碎片化。12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导致各国监管模式差异巨大,大大提高了企业跨国经营与投资的合规成本,给数据的全球治理带来了不确定性。数据经济和数字社会治理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诸多规制问题需要各国合作应对与解决。当前,数据监管的多边合作机制通过数字贸易规则和数据跨境流动倡议两种模式推进。在贸易规则方面,主要是依托于区域、双多边贸易协定中与数字贸易、跨境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以及国内规制等条款构建来实现。13整体来看,对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目标的分歧、规制共识和合作基础薄弱,规制协调的功能受限,是当前对跨境数据流动的有效国际治理缺失的主要体现,也是造成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国际法治匮乏的主要原因。14不同类型、出于不同目的收集、流转的数据在规制方面的差别是巨大的。已有的国际数据跨境流动政策调整对象以个人数据为主,非个人数据的流动和流转等问题不断演进,其提出的不同于个人数据治理的规制要求亟待回应。15多边模式下的治理,以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S)为主,该体系下的条文规定少。近年 WTO 谈判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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