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TV RESEARCH电视研究2023年第3期(总第400期)李青文魏宵林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有限审查制度的合理证成摘要: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本质上属于技术发展的产物,可以依托现代智能技术建立版权有限审查制度,形成规制平台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技术”二元治理体系。本文提出,在大众创作时代,应要求处于优势市场地位的平台对特定的短视频内容承担版权审查义务,扩充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此整顿短视频分享平台市场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关键词:短视频分享平台著作权有限审查智能技术近年来,搬运、裁剪、微加工转发等短视频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有些新电影、电视剧等刚刚上映,就被他人裁剪成短视频上
2、传至互联网分享平台供公众观赏;部分主体为了吸引流量而使用他人的音乐、电视节目片段等,混合制作新的短视频作品并上传和分享,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探索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治理路径,对于保护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短视频分享平台市场调节机制失效作为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础性机制,市场调节对于解决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短视频分享平台的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基本固定,短视频创作者、电影作品制作者等著作权人的劣势地位难以改变,平台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再规范审查版权侵权行为,从而抑制了市场
3、调节机制作用的发挥。1.平台竞争格局弱化了市场调节的作用市场调节失效与当前我国短视频分享平台的竞争格局有着较大关系。根据短视频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第一梯队平台占据着 54.2%的市场份额,月活跃用户分别达到了 4.86 亿和 3.41 亿。显然,在此情况下,市场并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占据市场份额较大的主体往往会利用其市场地位和资本优势,通过签约独家内容创作者或在各大软件平台进行导流等方式挤压其他平台的生存空间,部分平台甚至通过在重要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中发红包等形式吸引公众下载和注册其 App。此外,由于第一梯队独大,内容创作者为了有更多的用户能够看到其短视频,实现内容变现,即使平台协议
4、不平等、版权保护不力,也只能选择在该平台上传和播放。这种情况下,短视频分享平台处于不完全的市场竞争之中,具有优势地位的平台会利用其优势地位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以致市场调节失效。2.平台经济产生负外部性在短视频分享平台经济中,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量未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产生了负外部性。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的天平向平台一方倾斜。相较于平台方而言,电影及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短视频创作者等缺乏了解侵权内容的途径和手段,难以寻找、通知侵权行为人,在面66RESEARCH&DICUSSIONS研究与探讨对侵权行为时往往处于无计可施的境地。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导致创作者创作的短视
5、频作品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一个高质量的短视频作品往往是团队合作完成的智力成果,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第三人却能够通过几乎无成本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获得高额收益。即便权利人及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的损害赔偿也难以弥补其损失;并且,具有较强时效性的短视频作品还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失去经济价值。信息不对称导致著作权人难以制止平台上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存在又损害了短视频创作者的经济利益,这些因素均导致短视频平台经济市场调节失灵。虽然短视频分享平台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审查系统、雇用大量员工等方式使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但是这会极大地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因此,在纯粹的市场调节下,短视频分享平
6、台经济的负外部性会持续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3.短视频创作者与平台难以达成版权治理合作协议在“通知删除”规则下,平台为了避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需要负担一定的运营成本来及时处理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短视频作品等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若平台与短视频创作者等著作权人之间建立起有效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机制,则可以减少通知数量,降低平台运营成本,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想要实现双方的有效合作却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以先进的技术措施对短视频内容进行版权审查需要高昂的成本。Google 公司曾花费 6000 万美元开发了Content ID 系统,用以辨识和管理 YouTube 平台中影片
7、的版权,而一般短视频平台无力承担该技术措施的研发费用。其次,部分平台从侵权短视频中获利颇丰。在短视频分享平台发展过程中,部分平台通过引诱、教唆用户上传电影、电视剧片段等侵权短视频,以获得更多的流量。最后,短视频创作者等著作权人多为个人或者团体,依靠单独的或者某几个著作权人难以实现游说分享平台的目的。二、现有法律规则解决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困境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现象并非新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中的一般民事侵权制度、“通知删除”规则等均可以用来解决平台版权侵权纠纷,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障碍和困境。1.一般民事侵权规则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66 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8、原则。第三人通过搬运、裁剪等方式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作为直接侵权人当然可以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然而,不同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短视频分享平台自身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故意侵权情况下,平台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平台迅速成长的初期阶段,部分平台为了吸引用户而无视法律规定,直接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内容;在过失侵权情况下,平台违反的是合理注意义务。按照“红旗标准”,如果短视频分享平台无视昭示明显侵权行为的“红旗”而不采取措施,则会失去免于承担责任的“庇护”,需要承担间接侵权法律责任。但是,短视频具有合理使用的
9、可能性,不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使得“红旗标准”无法适用于解决短视频分享平台的版权纠纷。因此,就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行为而言,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难以成为治理这类侵权现象的有力武器。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目前,解决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制度是“通知删除”规则。然而,随着平台产业的逐渐成熟,“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日益凸显。其一,尽管“通知删除”规则由来已久,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平台用户等并不了解该规则的具体运作方式,也不能准确判断第三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即使知晓该规则的用户在平台中发现了侵权行为,因短视频分享平
10、台采用的机器人自动回复功能可能无法准确回答用户问题,导致用户仍然面临着联系平台的困难。其二,部分专业公司向短视频分享平台发出大量的侵权通知,其中混杂着数量较多的虚假通知和欺诈性通知,平台疲于应对,弱化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其三,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5 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67TV RESEARCH电视研究2023年第3期(总第400期)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并未规定“及时”的具体期限,这为部分平台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故意拖延审查时间、延迟删除侵权内容创造了条件。其四,第三人在已有短视频内容、素材、表现形式等要素的基础上进行二次
11、创作并分享至平台,当平台与原著作权人就是否构成侵权的看法不一致而错误地删除了被通知的短视频内容时,原著作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95条第三款规定的“错误通知”。虽然第 1196 条规定了“反通知恢复”规则,但是当第三人发现其作品被删除,向平台发出反通知,到平台审查后恢复相关短视频内容,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短视频的时效性非常强,经济价值稍纵即逝,这段时间内第三人受到的损失应当如何补偿属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空白。作为著作权人制止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通知删除”规则存在多方面亟须完善之处。而当创作者成为平台的高权重用户后,其作品遭致侵权的风险也会随
12、着传播范围的扩大而提升,单纯依靠举报投诉难以解决所有的侵权问题。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既然短视频分享平台通过著作权人上传的短视频作品而获利,那么就需要履行一定的事先审查义务。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的制度属性,决定了无论再怎么对其进行完善,也不可能增加平台的版权审查义务,这也导致仅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现状。三、构建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有限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今,我国短视频分享平台的发展状况已经不同于本世纪初期,平台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短视频创作者等用户则处于弱势地位,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维权途径等均受平台的影
13、响和制约。这种市场经济发展现状要求在法律层面适当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使平台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责任相对等,以此平衡著作权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实现有效治理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现象的目的。1.限定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审查范围的必要性进入数字时代后,为解决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2018 年欧盟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过滤义务。但是,一般过滤义务仅将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并未对需要过滤的作品内容进行限定,而是选择了“一刀切”的做法。如此一来,对于合理使用、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内容等也要进行版权过滤。另外,技术过滤措施的本质是算法,而算法本身
14、并不透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以及作品质量。这些困境阻碍着一般过滤义务的运行。为了科学治理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现象,克服一般过滤义务运行过程中的困境,除了限定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缩小版权审查范围,限定审查对象和内容,也就是实行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有限审查制度。所谓的有限审查制度,是指在确定一定范围或一定对象的前提下通过技术过滤手段审查上传内容,以实现规制版权侵权行为目的的制度。具言之,有限审查制度从作品和行为两个角度对短视频分享平台的版权审查内容进行限定,以减少技术过滤措施引发的社会风险。从作品角度可以将审查范围限定为以“通知删除”规则方式“通知”的作品、国家
15、版权局预警名单内的作品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作品等,通过对这些作品的有限审查虽然无法杜绝(事实上也无法杜绝)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却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平台的版权创作环境,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以及因审查而带来的社会风险。从行为角度可以将审查范围限定在积极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引诱侵权行为和直接获利行为等几种类型的版权侵权行为,只有将这些严重的侵权行为纳入版权审查范围之内,短视频分享平台才可以在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避免自身因履行审查义务而承担过重的负担。除此之外,其余的短视频都不应当在有限审查范围之内。这样既可以保障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可以将版权审查对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的
16、影响缩至最小范围内。有限审查制度在尽可能避免一般过滤义务运行风险和困境的前提下,通过限定审查范围、运用技术过滤措施实现有效治理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目的,68RESEARCH&DICUSSIONS研究与探讨是现阶段维护平台发展环境、解决平台版权治理难题的理想方案。2.智能技术为版权有限审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行性目前,审查网络服务平台内容的常见过滤技术包括网络内容标签过滤、根据时长进行过滤、统一资源定位符(URL)地址信息过滤以及关键词过滤等,然而,这些过滤技术尚处于最基础的机械过滤阶段,出错率较高,加之短视频与文字、摄影等类型作品在表现形式方面的差异,使其难以用于分享平台的版权审查实践。短视频分享平台版权侵权问题本质上属于技术发展的产物,在智能时代,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解决这类问题是制度建设和法律完善的一种新思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短视频分享平台开始使用智能内容分析过滤技术打击和制止侵权行为。然而,法律对此尚未进行规定,各平台采取的具体措施也千差万别。例如 YouTube 公司采取较为中立的态度,由权利人自主选择处置侵权内容的方式;国内众多平台在公法审查义务和维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