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 D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场冒PG B5 0 3 6 5一2 0 0 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管理规范C ode 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2 0 0 5一1 1一3 0发布2 0 0 6一0 3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C ode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G B 5 0 3 6 5一2 0 0 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6年3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5北京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调通风 系统运行管理规范C ode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G B 5 0 3 6 5一2 0 0 5*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开本:85 0 x11 6 8毫米l/3 2印张:l字数:4 5千字2 0 0 6年2月第一版2 0 0 9年5月第三次印刷定价:1 0.0 0元统一书号:1
3、5 1 1 21 7 6 3 2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n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 8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5036 5一200 5,自200 6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4.1、4.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 0 0 5年1 1月3 0日前、口根据建设部建标2 0 0 31 0 2号文件
4、“关于印发二0 0二一二0 0三年度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为主编单位,会同国内有关科研、高校、质检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多方征求意见,对其中一些主要内容和指标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会同各有关部门,全国范围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会议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管理要求、技术要求、运行管理综合评价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等。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 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标准规范室(地 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 0号,邮编:1 0 0 0 1 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参 编 单 位:同济大学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福润冷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机电设备专业委员会中国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徐伟黄维龙惟
6、定付小平路宾熊辛戴 自祝汪晶郑翔李海建阮镇基宋波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管理要求 ,”33.1技术资料,33.2人员 43.3合同与制度 44技术要求 54.1一般规定 ,54.2节能要求 54.3卫生要求 84.4安全要求 1 05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 1 35.1一般规定 1 35.2应急技术措施 1 3附录A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综合评价 ,1 5A.1一般规定 1 5A.2舒适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效果评价指标 1 6A.3运行管理评价指标 1 9附录B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的计算方法 2 2附录C综合性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 2 3本规范用词说明 2 5条文说明 2 71
7、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贯彻节能环保、卫 生、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保证系统达到合理的使用功能,节省系统运行能耗,延长系统的使用寿命,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紧急事件,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 民用建筑中集中管理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运行管理,以及在发生与空调通风系统相关的突发性事件时,应采取的相关应急运行管理。1.0.3对空调通风系统采用的相关管理措施、技术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技术条款内容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求实负责的管理原则,应充分利用社会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资源,提高运行管理
8、水平。1.0.4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空气调节airconditioning通过处理和输配空气,控制空间的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要求的技术。本规范中简称空调。2.0.2通风ventilation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采用 自然或机械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换气,以使空气环境满足卫生和安全等适宜要求的技术。2.0.3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system采用空气调节和通风技术,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2.0.4空调通
9、风系统能耗系数coefficientofenergyconsump-tionforairconditioning(C E C)空调通风系统全年一次能源总消耗量与假想空调负荷全年累计值的比值。2.0.5水力失调率rateofhydrauliCdisorder空调水系统中各并联管路的实际流量同设计流量的偏差,与设计流量的比值。2.0.6风量失调率rateofairflowdisorder风系统中各并联支管的实际风量同设计风量的偏差,与设计风量的比值。3管理要求3.1技 术 资 料3.1.1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维修以及评定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妥善保存,应对照系统实际情况核对并保证其真
10、实性与准确性。以下文件应为必备文件档案:1空调通风系统设备明细表;2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和校正记录;4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含更新改造和维修改造);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6设备、风管和水管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7管道试验记录;8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9空调通风系统无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1 0空调通风系统在有负荷条件下的综合能效测试报告;1 1运行管理记录。3.1.2各种运行管理记录应齐全,应包括:各主要设备运行记录、事故分析及其处理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运行值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和系统部件的大
11、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年度运行总结和分析资料等。以上资料应填写详细、准确、清楚,填写人应签名。3.1.3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控制和使用方法、运行使用说明,以及不同工况设置等,应作为技术资料管理,宜委托设计院专业人员研究制定,并应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完善。3.2人员3.2.1根据空调通风系统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 工作量的大小,应配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宜为专职人员,应建立相应的运行班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表和维修设备。3.2.2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用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档案。3.2.3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理的空调通风系统,应具有节能知识和节能意识,应坚持实事求是、责
12、任明确的原则。3.2.4管理人员应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实际状况和能源消耗告知上级管理者、建筑使用者以及相关监察管理部门,还应对系统运行和管理的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3.3合同与 制 度3.3.1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3.3.2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所有规章制度应严格执行。3.3.3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系统的工作状态,对检查结果应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3.3.4对系统主要设备,应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服务、售后服务以及配件供应,没有充分理由不应重复购买或更换设备。3.3.5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节能
13、、调试、改造等工程项 目,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实施结果和有效期限,在执行合同时对其相关技术条款的争议可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追加投资或者重复投资。3.3.6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宜按照本规范附录A执行。4技 术 要 求4.1一般规定4.1.1系统日常运行中,设备、阀门和管道的表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锈蚀,绝热层无脱落和破损,无跑、冒、滴、漏、堵现象。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绝热外表面不应结露、腐蚀或虫蛀。4.1.2风管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非金属风管不得出现龟裂和粉化现象。4.1.3对于空调通风系统中的温度、压力、流量、热量、耗电量、燃料消耗量
14、等计量监测仪表,应定期检验、标定和维护,仪表工作应正常,失效或缺少的仪表应更换或增设。4.1.4空调 自控设备和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检修,定期校验传感器和控制设备,按照工况变化调整控制模式和设定参数。4.1.5空调通风系统的测量和检测传感器的布置位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在实践中加以调整和维护。4.1,6空调通风系统的主要设备和风管的检查孔、检修孔和测量孔,不应取消或被遮挡。4.1.7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 机、水泵和冷却塔等设备应定期维护和保养。4.1.8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进行更换更新时,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不得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4.2节 能要求4.2.1空调运行
15、管理人员应掌握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能源审计,应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和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4.2.2应根据系统的冷(热)负荷及能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全年运行方案。4.2.3空调运行管理部门宜每年进行一次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 E C)的测算,计算方法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测算结果应作为对系统节能状况进行监测和比较的依据。4.2.4当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空调通风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力失调率不宜超过1 5%,最大不应超过2 0%;风量失调率不宜超过1 5%,
16、最大不应超过2 0。4.2.5启动冷热源设备对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宜关闭新风系统;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宜充分利用新风系统。4.2.6对人流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应根据室内C O z浓度值控制新风量,使C 0 2浓度满足本规范第4.3.1条的要求。4.2.7表面式冷却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一6.5。当表面式冷却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水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4.2.8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大送 回风温差,但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4.2.9制冷工况运行时宜采用大温差送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sm时,温差不宜超过1 0;采用高诱导比的散流器时,温差可 以超过1 0;2送风高度在sm以上时,温差不宜超过1 5;3送风高度在1 0 m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4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温差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4.2.1 0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对没有热回收装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增设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的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