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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苏州监狱发展史研究_杨木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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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卷 第 期 河 南司 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学 报 年 月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木高(),男,江苏盱眙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一级调研员、副研究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心理矫治研究。民国时期苏州监狱发展史研究杨木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 南京)摘 要:民国时期的苏州监狱是在清末苏州罪犯习艺所的基础上改建的,狱址几度变更,与南京老虎桥监狱和上海提篮桥监狱并称为民国三大监狱。民国时期的苏州监狱在罪犯收押释放、教育教诲、监狱作业等方面有自身的特点,是苏州地区犯罪与惩罚的晴雨表。由于监狱管理人员素质的低下,引发多次监管安全事故,加上监狱经费管理体制不顺,教育教诲有名无实,和其他

2、新式监狱一样,都是国民党实行反动统治的暴力机器。关键词:民国;苏州监狱;监狱改良;监狱管理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民国时期,苏州城内设有多所监狱,本文所研究的苏州监狱特指民国时期的江苏第三监狱,不包括第三监狱的分监,也不包括设在苏州的特殊监所,如苏州军人监狱、江苏省反省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等。一、民国苏州监狱的历史沿革苏州监狱在民国时期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名称,先后称为吴县模范监狱、江苏第三监狱、江苏第一监狱、苏州监狱等。其前身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创办的苏州罪犯习艺所。年 月 日,山西巡抚赵尔巽上奏了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文,针对晚清发遣、充军、流刑、徒刑罪犯管理上的流弊,请求在

3、各省设置罪犯习艺所,集中管理,统一劳作,教以工艺,通过监禁、劳作和惩罚达到使罪犯改恶从善的目的。该奏折在一九零三年四月初三得到了刑部的议复。此后,各地罪犯习艺所陆续开始筹建。当时苏州府选定位于娄门内仓街小柳贞巷的原长洲县积谷仓旧址,筹建苏州罪犯习艺所,参照直隶罪犯习艺所的样式建设,于 年 月建成。经过江苏巡抚派员验收后,即日开办。“计建成十字式罪犯男房号舍六十四间,可收容罪犯四百人,分设工场五座;女犯号舍八间,工场一座;附建游民号舍二十五间,工场三座;其它如狱官、医官、稽查、监工、匠师等房以及茅房、气楼、望楼、浴室、病室,与各项人役住室、存储货料、器具各库,一应齐备。”年 月,清廷诏令各省筹办

4、模范监狱。年 月,苏州府将罪犯习艺所改称苏州模范监狱。年 月,民国成立以后,废苏州府,将长洲、元和二县及太湖、靖湖二厅并入吴县。从此,地名称苏州,建置称吴县。年 月,将清朝苏州模范监狱,改称吴县模范监狱。年 月 日,司法部致电各省,模范监狱一律以所在地之县为狱名,改称吴县监狱。年 月,更名为江苏第三监狱。年,在日军入侵苏州前夕,根据国民政府司法院发布的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对关押在江苏第三监狱及其分驻所的犯人,以假释或保外服役为名,一律释放。年 月,位于小柳贞巷的江苏第三监狱停办。年 月,汪伪司法行政部在司前街 号(原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重新设立伪江苏第三监狱。年 月 日,经伪江苏高等

5、法院决定,将伪江苏第三监狱迁至相门狮子口 号。相门狮子口 号原系清末军械局旧址,年初在此筹设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年 月 日正式成立。该所占地 平方米,监房四进,每进 间,共 间,可容纳犯人 人。监犯临时收容所设立“三科两室”,即总务、戒护、作业三科,教诲、医务两室。年 月,改组江苏省监犯临时收容所,将位于司前街 号的第三分监迁入。年 月,第三监狱和第三分监的狱址互换,第三分监又迁回司前街 号。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接收相门狮子口 号的监房,仍设江苏第三监狱,列为甲种监狱。年 月 日,江苏高等法院发出人字第 号训令,决定从 年 月 日起江苏第三监狱改称江苏第一监狱。年 月,又改称江

6、苏苏州监狱,并附设看守训练所,直至苏州解放止。二、民国时期苏州监狱的管理(一)监狱管理人员情况在民国的不同时期,监狱管理人员配置数量不等,“公职人员最多时有 余人,设典狱长 人,看守长 人,候补看守长 人,主任看守 人,看守 人,教诲师、教师 人,医生 人,药剂师 人,监丁、雇员若干人”。民国初期,监狱看守力量奇缺,而且多未受过职业训练,吴曾善担任典狱长之后,经江苏高等审检厅同意,面向社会招录看守人员,“吴县第三监管狱员吴曾善近以原有所丁于职务上颇多玩忽,非大加淘汰不可,因特出示布告,另行招补身体健全、毫无嗜好、略通文理者十人,即在小柳贞巷本监设立报名处,听候考验合格入所练习”。年,由于监狱押

7、犯爆满,经江苏高等审检厅决定,增设江苏第三监狱分驻所于西吏厍(原吴县第二看守所旧址),分驻所由第三监狱第二科看守长兼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江苏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监狱管理是其重要职能。由于江苏第三监狱第二科“狱务繁重”,对分驻所“深恐戒护难周”,遂向江苏司法厅呈请添设一名看守长“俾专责成”,“俸额为五十元,在作业余利项下动支”,江苏司法厅于 年 月 日发出 号指令,同意第三监狱的请求。民国时期,苏州监狱属于甲种监狱(押犯 人以上),典狱长为荐任,“典狱长作为监狱之主官,掌管监狱全部之事务。典狱长必须每天巡查监房、工场及其他监狱场所至少一次,每年至少巡查两次所辖分监及其他场所,对

8、于监狱出现的不守法规等问题必须亲自审问”。从 年到 年,苏州监狱一共有 人担任过典狱长。(二)监狱收押、释放和移禁罪犯情况 收押情况。民国成立以后,年 月司法部公布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对罪犯的收监作了具体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年 月司法部公布了修订后的监狱规则,同样对收监的对象、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收监犯人主要的刑罚种类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易科监禁等 种。监禁对象主要是判处无期徒刑和较长刑期的罪犯,也监禁过冠以各种莫须有罪名的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即所谓政治犯。抗战胜利以后,江苏第三监狱收押汉奸犯 余人。大汉奸陈公博、褚民谊、缪斌 人被判处死刑,在第三监狱刑场执行枪

9、决。汉奸陈璧君监禁在第三监狱女监(年 月 日移禁上海市监狱,年 月 日病死于狱中)。此外,伪江苏省省长陈则民、伪江苏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伪吴县县长陈展如也在江苏第三监狱监禁。江苏第三监狱入监出监人数表年度男女别上年留监本 年 内 入 监新受徒刑拘役之执行停止执行事实消减受死刑之宣告罚金易科监禁其它计本 年 内 出 监死刑之执行刑期执行完毕停止刑之执行假释判决撤销死亡 逃走 赦免 其它计本年末日在监人数男 男 男男 释放情况。释放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完毕、赦免、假释以及保释等几种情形。刑罚执行完毕释放。在刑满的次日上午由监狱第一科查照登出监簿,经主任看守长核对盖章,第二科复核批准后释放,并发给释放证

10、明。如 年,监狱刑罚执行完毕释放人数分别为 人、人、人。赦免释放。为了缓解监狱关押的矛盾,南京国民政府分别于 年和 年实施了两次赦免。年 月 日国民政府实行大赦,其赦免对象皆为政治犯。年 月 日国民政府公布大赦条例,又实行了一次大赦,“凡犯罪在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其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者,均赦免之”。当然,南 第 期杨木高:民国时期苏州监狱发展史研究京国民政府赦免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其为政“宽恕”之真实表达,更多的则是为解决监所拥堵燃眉之急的考虑。“由于国民政府实施赦免的频次十分有限,对于已成常态化问题的监所人犯拥堵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假释释放。在办理假释案

11、件过程中,江苏第三监狱制定了江苏第三监狱假释会议同意书江苏第三监狱令查对保结由江苏第三监狱办事员查复保结报告江苏第三监狱通知假释人家属到监领受由江苏第三监狱函知假释人原判法院由江苏第三监狱函知假释人所隶公安局照章管理由监室第三监狱呈报假释日期暨检送影片由等各类文书。据统计,江苏第三监狱 年假释 人,年假释 人,年假释 人,年假释 人,合计 人(年和 年没有办理假释)。年,国民政府对汉奸犯也实施假释,“江苏第一监狱押之汉奸案犯多名,中央颁布假释狱犯法令后,该狱陈典狱长奉令办理案犯假释,特于日前召开狱务会,决定假释办法,今查悉合于假释狱犯法令,刑期过二分之一者,已有十三人,该项人犯,现由该狱造具名

12、册,呈送苏高院转呈司法行政部,请予核准假释,并悉该十三人中,占有汉奸案犯者十人,此次假释为江苏第一次”。保释释放。年 月 日,民国北京政府公布监犯保释暂行条例,明确“新旧监狱人犯有超过预算额定人数或监房不敷收容者,得依照本条例保释之”。对犯人进行保释,须经狱务会议审查,典狱长主持,主科看守长、教诲师、医师等参加公决,上报核准后施行。年 月,第三监狱保释罪犯 余名,“现经周厅长查得本城模范监狱,押犯中有刑期已执行过半,在押已能改过向善者,凡一百余名,均得适合保释条例,应予保释。遂于昨日起令即分别取保,次第开释。尚有其它各监狱之羁押人犯亦一律同样办理”。南京国民政府执政期间,为了疏通监狱,对监狱押

13、犯同样采取保释措施,甚至对汉奸犯也适用。年 月,保释汉奸犯 余名,“押于第一监狱及看守所之汉奸,日来经苏高院刑庭裁定准交保者,先后已有百余人。今日又有汉奸黄琮甫等廿四名,经核准交保释放”。移禁情况。民国时期,苏州地区犯罪现象严重,加上监狱还羁押一部分军事犯,特别是禁毒运动开展后,大量烟犯涌入监狱,造成监狱押犯爆满,监狱当局不得不向外地移禁罪犯。据史料记载,民国时期,苏州监狱先后向上海江苏第二监狱、嘉定县监狱、武进县监狱以及位于南京的江苏第一监狱移禁过罪犯。“苏州监狱因天时炎热,房屋不敷,昨日解来犯人八十名,交第一模范监狱收管。”年 月,因监狱维修扩建,向位于上海的江苏第二监狱移禁罪犯 名,“江

14、苏第三监狱因须改建监舍,特禀准高检厅将监犯一百人移送第二监狱。定于今日上午由苏州挂车至麦根路,再拖往龙华,押解漕河泾,约午刻可以进监。今日该监除派看守至龙华站迎提外,并请警厅派武装警察沿途防护”。年 月,因烟犯大量涌入,不得不向县监移禁罪犯,“吴县江苏第三监狱以监犯案多,不容再押。特派委警吏将判决监犯三十名于十八日傍晚押解到嘉(定)。由并狱署长缪文桂点验无误,当即收押”。年 月 日,第三监狱还将轻刑犯 名移禁江阴县监狱。(三)监管设施和生活卫生情况 监管设施情况。根据考察司法记 记载:“该监监房先有十字形四翼,继复增建丁字形三翼,计杂居房 间,独居房 间,又病监杂居房 间、独居房 间,并无女监

15、。总容额 人,计实收男犯 名,未收有无领事裁判权国人犯。”年,监狱依照最新图式重新建造监房,年 月中旬竣工,新建监房比以前有所减少。根据 年的司法统计,江苏第三监狱拥有监房 间,其中男监(杂居)间,病监 间(独居 间、杂居 间),没有女监。年 月,司法行政部部长视察江苏第三监狱,根据其视察报告的记载,江苏第三监狱“监房分中央及东西三处,中央四翼,东西各两翼,每翼计五人杂居房十间,又病室十二间,合计能容四百六十人。现收人犯九百五十七人,超过定额一倍以上,因此监犯分类拘禁,往往不能严密”。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收回第三监狱,对监狱进行了改造,监房分为“礼”“义”“廉”“耻”“病监”“女监”,可容监犯

16、 余人。礼字监,关押地位较高的汉奸和政治犯;义字监,关押汉奸和政治犯;廉、耻字监,关押盗匪、烟毒、杀人等普通刑事犯。年,经改造调整,监房计 间,其中男监独居间 间,杂居 间;女监独居 间,杂居 大间;病监独居 间,杂居 间,可容纳罪犯 人。生活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物价飞涨,囚粮数量减少,各监狱以“减少饭量”应对。年 月,江苏司法厅了解情况后,于 月 日提交议案,由省政府第 次会议讨论,决定从 月 日起,“新旧监所不论原定七分八分,拟请一律增为每名每日支银一角,总计苏省监狱新旧监所预算名额计 名,合计年需银 元左右”,所需费用由财政厅按月垫发。年,由吴县地方法院院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月长、首席检察官、江苏第三监狱典狱长等组成“囚粮购置委员会”,典狱长陈松年被推举为临时主席,多次开会研究囚粮采购问题。年 月,“囚粮购置委员会”决定囚粮购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据锡报 年 月 日报道:“(苏州)监所囚粮购买委员会三月份应购粮八百廿石,昨日招商投标,到无锡盛源、恒大发等四家,当场开标结果,恒大发以每石九元九角得标代办。”年,司法行政部规定,每犯每月食米二斗二升(一斗合 市斤),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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