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某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某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任同一职
2、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 (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 (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 (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