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449-2008城 市 容 貌 标 准Standard for urban appearance2008-10 15 发布 2009 05 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 市 容 貌 标 准Stan dar d fo r ur ban appear an ce GB 50449-2008主 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009 年 5月 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
2、009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 市 容 貌 标 准G B 5 0449-2008中 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主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 国宏 大厦 C座 4 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 0X 1168毫米 1/32 1.5印张 35 千字 2009年 4 月 第 1 版2009年 4 月 第 1 次印刷 印 数 1 一20100册统一书号:1580177 140 定 价:10.00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公
3、 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 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为 国 家 标 准,编 号 为G B 50449-2008,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 中,第 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 须 严 格 执 行。原 城 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同时废止。本 标 准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 究 所 组 织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出 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五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 一二二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4、 的通知”(建 标 200285号)的 要 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 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 城 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技 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 延,并在广泛 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 反 复 讨 论、修 改,最后经专家 审 查定稿。本 标 准 修 订 后 共 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 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 关 术 语进行
5、了规定;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 定 单 设 一 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 单 设 一 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 单 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 单 设一 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 补 充。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 标 准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上 海 环 境 卫生 工 程 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在执行 过 程 中,请 各 单 位 结合 工 程 实 践,认 真 总 结 经
6、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 充 之 处,请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寄 上 海 环 境 卫 生 工 程 设 计 院(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石 龙 路345弄11号,邮 政编码:200232)。本 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 编 单 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参 编 单 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主 要 起 草 人:冯 肃 伟 秦 峰 冯 蒂 陈 善 平 万 云 峰 邰俊吕世会钦濂郑双杰邓枫 张 范 何 俊 宝2术 语 3建(构)筑物 4城市道路 5园林绿化 6公共设施 7广告设施与标识 8城市照明 9公共场所 1 0城市水域 11 居住区 本标准用
7、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1.0.1为 加 强 城 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 造 整 洁、美观的城市环 境,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制定本标 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 市 中 的 建(构)筑 物、道 路、园林绿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城市 水 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1.0.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 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城市容貌建设应 充 分 体 现 城 市特 色,保 持 当 地风 貌,保持 城市环境整洁、美 观。1.0.5城市 容 貌 的
8、 建 设 与 管 理,除 应 符 合本 标 准 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城市容貌 ur ban appear an ce城市外 观 的 综合 反 映,是 与 城 市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园 林绿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城市 水 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2.0.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设置 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 信、邮 政、消 防、环 卫、生 活 服 务、文体休 闲等 设施。2.0.3 城市照明 ur ban lightin g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9、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 巷、住 宅 区、桥 梁、隧 道、广 场、公共绿 地 和 建筑 物等处的功 能照 明、景 观 照 明。2.0.4 公共场所 public ar ea机 场、车 站、港 口、码 头、影 剧 院、体 育 场(馆)、公 园、广场等供 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2.0.5 广 告 设 施 与 标 识 facilities o f o utdo o r adv er tisin g an d sign广告设施是 指利 用 户外 场 所、空 间 和 设 施 等 设 置、悬 挂、张贴 的 广 告。标 识 是 指 招 牌、路 铭 牌、指 路 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 觉
10、识 别 标 志。3建(构)筑物3.0.1新 建、扩 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 特 色,其 造 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城 市 文 物 古 迹、历 史 街 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 B 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控 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 建、装 饰 装 修,并应设 置专 门 标志;其 他 具 有 历 史价 值 的 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 的建(构)筑 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3.0.3现 有 建(构)筑 物 应保 持 外 形 完 好、整 洁,保持设计建造时 的形态和色彩,符 合 街 景
11、 要 求。破 残 的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 修。3.0.4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 闭 阳 台、安装防盗 窗(门)及空调 外机 等 设 施,宜 统 一 规 范 设 置。电力、电信、有线电 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 序,不得乱拉乱设。3.0.5建 筑 物 屋 顶应保 持整 洁、美 观,不 得 堆 放 杂 物。屋顶安装 的 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3.0.6临街商店 门 面应 美 观,宜 采 用 透 视的 防 护设 施,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建筑 物 沿 街 立面 设置 的 遮 阳 篷 帐、空调外机等设施 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
12、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 B 50352 的规定。3.0.7城 市 道 路两侧的用 地分 界宜 采用透景围墙、绿 篱、栅栏等 形 式,绿 篱、栅 栏的 高 度 不 宜 超过1.6m。胡 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 的景门,其 造 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3.0.8城 市各类 工 地应 有 围 墙、围 栏 遮 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 相 协调。临 街 建 筑 施 工 工 地 周 围 宜 设 置 不 低 于2m的 遮 挡 墙,市政 设 施、道 路 挖 掘 施 工 工 地 围 墙 高 度 不 宜 低 于1.8m,围栏高度不 宜 低 于1.6m。围墙、围 栏 保 持 整 洁、完 好、美 观,并设有夜间照
13、明 装 置;2m以 上 的 工 程 立 面 宜 使 用 符 合 规 定 的 围 网 封 闭。围墙外 侧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不 得 堆 放 材 料、机 具、垃 圾 等,墙面不得 有 污 迹,无 乱 张 贴、乱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 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3.0.9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 造 型、风 格、色彩 应与周边 环 境 相协 调,应 定 期 保 洁,保 持 完 好、清 洁和美 观。4城 市 道 路4.0.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 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 裂、隆 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 及时修复。4.0.2城 市 道 路在进行新
14、建、扩 建、改 建、养 护、维修等施工作业 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 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4.0.3坡 道、盲 道等无 障碍 设 施应 畅 通、完 好,道缘 石 应 整齐、无 缺 损。4.0.4道 路 上 设置 的 井(箱)盖、雨 箅应 保 持 齐 全、完 好、正 位,无 缺 损,不 堵 塞。4.0.5人 行 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6不 得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用 于 加 工、经 营、堆 放 及 搭 建 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4.0.7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 应 经 常
15、清 洗、维 护,出 现 损 坏、空 缺、移 位、歪 倒 时,应 及 时更换、补 充 和 校 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 动、破 损、移 位、丢 失 时,应及 时 加固、更 换、归位 和补齐。4.0.8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整 洁,不 得 乱 扔 垃 圾,不 得 乱 倒 粪 便、污 水,不 得任 意 焚 烧 落 叶、枯 草 等 废 弃 物。城 市 道 路 应 定 时 清 扫 保 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 应及 时清 除。4.0.9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 泄 漏。运 载 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5园 林 绿 化5.
16、0.1城 市 绿 化、美 化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并 和 新 建、改 建、扩建的 工 程项 目同 步 建 设、同时投入使用。5.0.2城 市 绿 化 应 以 绿 为 主,以 美 取 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 地 适 树 原 则,合 理 配 置 乔、灌、草,注 重 季 相 变 化,不得盲目引进外 来 植 物。5.0.3城 市 绿 地 应 定 时 进 行 养 护,保 持 植 物 生 长 良 好、叶面洁净 美 观,无 明 显 病 虫 害、死 树、地 皮 空 秃。城 市绿 化养护应符合以下 要 求:1公 共绿 地 不 宜出 现 单 处 面 积 大 于lm2以上的泥土裸露。2造 型 植 物、攀 缘 植 物 和 绿 篱,应 保 持 造 型 美 观。绿地中模 纹 花 坛、模纹组字等应保 持完整、绚 丽、鲜 明。绿 地 围 栏、标牌等设 施 应 保 持 整 洁、完 好。3绿 地 环 境 应 整 洁美 观,无 垃 圾 杂 物 堆 放,并应及时清除渣 土、枝 叶 等,严 禁露天焚烧枯枝、落 叶。4行 道树 应保 持 树 形 整 齐、树 冠 美 观,无 缺 株、枯 枝、死树和 病 虫 害,定 期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