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1.1 0 0.1 0 Q 1 1备案号:3 0 0 4 7 2 0 1 1J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业 标 准JC/T 6002010代替 JC 6002002石灰石硅酸盐水泥Limestone portand cement2010-11-22 发布_2011-03-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发 布JC/T 600201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是对JC 6002002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进行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C 6002002。本标准与JC 6002002相比,主要变
2、化如下:标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不再规定组分要求,将组分要求移至组分与材料一章规定(2002年版的第3 章,本 版 3.1 和 4 _ 1);硅酸盐水泥熟料要求改为应符合GB/T 21372的要求(2002年 版 的4.1,本 版 的 4.2);工业副产石音要求改为应符合GB/T 21371的要求(2002年 版 的 4.3,本 版 的 4.4.2);助磨剂加人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_ 5%(2002年 版的4.4,本版的 4.5),一一增加了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的规定(见 6 _ 3h判定规则取消了废品判定,仅规定了合格
3、品的判定(2002年 版 的 8_ 3,本 版 的 8.3)。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4)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厦门艾思欧 标准砂有限公司、拉法基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向晨、金福锦、赵婷婷、陈斌、江丽珍、刘 晨、李胜泰。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C 6001995;-JC 6002002。IJC/T 6002010石灰石硅酸盐水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 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
4、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石灰石硅酸盐水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 7 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 62001 eqv ISO 9597:GB/T 750 GB/T 134 6 1989)GB/T 54 83 GB/T 8074天然石膏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 9 7 7 4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960水泥组
5、分的定量测定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KGB/T 176711999 idt ISO 679:1989)GB/T 21371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裔GB/T 21372硅酸盐水泥熟料JC/T 6 6 7 水泥助磨剂JC/T 1 0 7 3 水泥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石灰石挂酸盐水泥 limestone portand cement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石裔以及一定比例的石灰石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石灰石硅 酸盐水泥,代号4 组分与材料4.1组分石灰石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与石音的含量(质量分数)为石灰石含量(质量分数)
6、为:10%G石 灰 石 11.032.52.55,532.5R16;05=32.5 3.5S.54 2*515.0会4 2.5 3.56.54 2,5R21.04 2.5為4,06.56.8碱含量水泥中碱含量按NazO+0.658 K20 计算值来表示,是否限定由供需双方商定。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碱含量应不大于o.eo%或由供需双方商定。7试验方法2JC/T 60020107.1组分石灰石掺量按GB/T 12960进行试验。7.2 氣化镁、三氧化硫和碱含量 按GB/T 176进行试验。7.3 氣离子含霣按JC/T 1073进行试验。7.4比表面积按GB/T 8074
7、进行试验。7.5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T 134 6进行试验。7.6 压蒸安定性按GB/T 750进行试验。7.7强度按GB/T 17671进行试验。8 检验规则8.1 编号及取样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取样 方法按GB/T 12573进行。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t _ 60万 t 以上,不 超 过 1 000 t 为一编号;30万60万 t,不 超 过 600 t 为一编号;10万 t 30万 t,不超k 4 00 t 为一编号;4万 t10万 t,不 超 过 200 t 为一编号。8.2出厂水泥水泥符
8、合6.16.7、6.8(用户需要时)要求时方可出厂。8.3 判定规则水泥符合6.16.7、6.8(用户需要时)要求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8.4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石灰石掺加量、助磨剂和石裔的品种及掺量、属 旋窑或立窑生产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 d 内寄发除 28 d 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杲,32 d 内补报28 d 强度检验结果8.5 交货与验收8.5.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 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
9、买方验收方 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厂 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的字样。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 12573进 行,取样数量为20 kg,缩分为二等份 一份 由卖方保存4 0 d,份由买方按本 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 4 0 d 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水泥安定性仲裁检 验应在取样之日起10 d 内
10、完成。8.5.3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买卖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 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 d 的同编号水泥的封存 样。在 90 d 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 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9 包装、标志、运 输 与!存 9.1 包装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50 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 质量应不少于1 000 kgc 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的要求,应符合上述原则 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 9774 的规定。9.2 标志水泥包装袋上应淸楚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用黑色印刷。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9.3 运输与贮存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人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在贮运过程中应避免混杂。JC/T 600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