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NBC protection of civil air defenceRFJ 013-2010主编部门:防化研究院第一研究所批准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施行日期:2010年10月01日2010北京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038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民防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为人民防空行业标准,编号RF013-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版人
2、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1-97)同时废止。该标准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防化研究院第一研究所负责解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前言本规范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达的修订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任务书编制。本规范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对不同防化等级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需求,并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防化科技的发展及国民经济状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规范共分九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人防工程防化等级与出入口数量、隔绝式防护与工程密闭、防护通风、洗消、核化报警与设备控制、空气监测及防化值班室、防化化验室和防化器材储藏室。本规范4.1.1、4.2.3、5.1.1、5.
3、2.7、52.13、6.1.2、6.2.1、7.1.1、7.13、7.15、7.1.6、72.1、9.1.1、9.1.3和92.1为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志,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防化研究院第一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院西楼;邮政编码:10019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防化研究院第一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游俊琴王丽何自新郭钊韩浩韩素玲王德生宋华吕丽朱传珍高学先目次23人防工程防化等级与出入口数量54隔绝式防护与工程密闭64.3平战转换105.1防护通风指标115.2防护通风设计116
4、洗消216.1人员洗消216.2口部洗消237核化报警与设备控制249防化值班室、防化化验室和防化器材储藏室309.1防化值班室309.2防化化验室319.3防化器材储藏室33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34附录B图例35I1总则1.0.1为统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防化设计,提高工程防化设计水平,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木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各类人防工程防化设计,含防空地下室和大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中的防护单元及地下轨道交通。1.0.3人防工程防化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工程选址适用于工程功能:防化级别适用于工程类别,防化战术技术指标适用于防化级别:3工程口部染毒区宜集中布置,染毒区宜小不宜大,染毒区与清洁区边界清晰:4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防化平面布局及口部设计应便于平战转换,并应符合战时功能要求:5防化技术措施完普,设备选型正确,所需配属设施与管线齐全、正确:6人防工程的防化技术措施和设施,平战结合工程中平战转换项目的预留或预埋、二次施工项目等的设计,均应在工程设计阶段一次完成,不允许二次设计。1.0.4:人防工程防化设计除应符合木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