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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法律问题研究.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596868 上传时间:2023-08-07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3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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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法律问题研究白婷婷(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建筑垃圾的产生也在逐年递增.一些城市建筑垃圾堆放随意,留下了安全隐患.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方式主要以填埋、倾倒为主,危害严重.本文首先明确了建筑垃圾的概念以及其危害;其次对比分析了我国法律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在法律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便完善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机制,争取让建筑垃圾不再是垃圾,而是资源的另一种形式.【关键词】城市建筑垃圾;法律问题;对策建议一、城市建筑垃圾及其危害(一)城市建筑垃圾的概念

2、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定义,即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改建、扩建、拆除各种建筑物、管道等,以及居民住宅的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料、材料及其他废弃物。这些废弃物被称为城市建筑垃圾,它们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回收的资源,也是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地方有关部门都出台了针对建筑废弃物的新政策,以便更好地处理这些垃圾。其中,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条明确指出:在新建、改建、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土料等垃圾,均可以被视为本条例所涵盖的建筑废弃物。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土石方、混

3、凝土、沥青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近年来,由于泥石流、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导致的建筑损坏已成为建筑垃圾的重大来源。玉树地震期间,结古镇一座城市的建筑废弃物总量更是达到了 万吨;甘肃舟曲泥石流 多分钟就将县城三分之二夷为平地,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也较多。建筑垃圾的来源不单单是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还应该包括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二)城市建筑垃圾的危害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废弃物的数量急剧上升,占城市废弃物总数的 ,年排放量高达数亿吨,对城市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大众的健康和财富。我国建

4、筑废弃物再生利用行业技术创新联盟发现,这一领域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城市建筑垃圾产量如此之大,回收利用率又如此之低,那么到底有什么危害呢?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建筑垃圾主要由固体废弃物组成,这种垃圾的处理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生活垃圾,大多数不能回收利用的都是以倾倒、填埋为主。随着倾倒数量的激增,垃圾堆放场的面积逐渐扩大,占用的土地也越来越多;并且成分中有很多危害物质被土壤吸收,改变了土壤的物质组成,导致土壤的结构改变,质量下降,更有甚者致使土壤丧失种植能力。破坏市容,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城市是人们工作生活的聚居地,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大家努力工作、建设文明社会的保证。城市内部空间有限,建筑垃圾往

5、往在城市绿化区占据了大量面积,而城市绿化却是衡量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准。原本绿树红花的优美环境被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一旦处理回收不及时,混在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在风雨天气的作用下,将流出影响人体健康的废水、废渣。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也给市民生活出行也带来了诸多不便。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现为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的资源环境研究所所长的库泰,他说:“废物,实际上是一种资源,因为没有正确的使用方法,而被放置在不正确的地方,不正确的时间,不正确的数量。”大部分的建筑垃圾都可以回收利用,在城市建设中继续使用。但是目前我国因为回收成本高,技术复杂,回收处理企业少等众多因素,导致我们再利用率仅为。建

6、筑单位、施工单位更喜欢开发新资源,而不去回收利用,资源易被浪费。此外,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都是乱堆乱放的,存在着安全隐患。在建筑工地附近,大部分都是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由于施工单位只是为了便于施工,却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此,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建筑垃圾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会发生崩塌,从而阻碍道路,甚至撞到其他建筑物。二、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法律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我国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 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发布,年循环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处理措施,以保护环境。但是据资料显示,我国建筑垃

7、圾再生利用率不到。为什么有法律规制的结果还不乐观呢?经过对资料的整合,针对现状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问题。(二)建筑垃圾回收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建筑垃圾标准缺乏、滞后以及回收处理率低近年来,由于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频发,人们对于建筑垃圾的重视程度也大大提高了,从而使得建筑垃圾从原本的概念变得更加广泛,从而使得它们不再只是一种可回收的资源,而是一种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我们的家园。随着人为建筑坍塌事件的发生,大量的垃圾被排放到环境中,这不仅给当地环境带来了污染,也成为环保部门急需解决的新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将由天灾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建筑废弃物归纳为城市建筑垃

8、圾范围内,这一现象令人担忧。相关法律只是规定对建筑垃圾要进行回收处理,却没有规定我们回收处理的利用程度。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建筑垃圾立法方面的目标是防止污染,而并没有考虑到资源的利用。主管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条,我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而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 筑 垃圾 管理。此 外,发 展 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参与其中,共同努力确保建筑垃圾的有效处理和管理,以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的持续发展。多部门的管理权却没有真正协调好以解决问题,存在互

9、相推诿的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小,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 年月日法制网记者报道,根据最新统计,在过去的个月里,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共查处了 宗违反环保法规的倾倒垃圾行为。其中,龙华区对主要道路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进行了 立方米的清理,耗费了 万元。据深圳市环卫处统计的数据显示,年至 年深圳市淤泥渣土产生量达到 万立方米以上。为何偷倒屡禁不止,又为何企业监守自盗?有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却挡不住继续违法的行为,我们不禁要进行反思。目前的这种处罚形式和处罚力度适应当前的现状吗?三、完善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法律制度的建议建筑垃圾危害严重,如果处理不及时,对我们环境会产生破坏,回收再利用不合理也

10、会加大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明确建筑垃圾标准立法工作应该明确建筑垃圾的标准,扩大其范围,将上文提到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类垃圾纳入定义中。同时,在对建筑垃圾回收处理的程度上也应该做出合理、确定的要求。以便建设施工单位对自己的处理结果有清醒的认识。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的产量。部分发达国家对建筑 垃圾 已经 实 行全 过程 处理,从“产生、清运、中间清运到回收再处理”四个阶段分别加以处理,实现了“循环再用”的绿色管理模式。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都是对建筑垃圾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对市容市貌进行保护。未涉及

11、资源的再利用,当前全球提倡循环经济,我们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目标是既治理污染又循环再利用。真正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形成“产生、收集、分类、再利用、后期处置”一整套的模式。(二)确定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处理义务的主体在 年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 条规定,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处理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建设单位自行处理,还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可是这不 符 合“谁 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没有再进行监督的可能性。只有施工单位完工后交付建设单位,此规定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我们应当明确义务主体,避 免 前后 法的 冲突。确 保 义

12、务 主 体 明 确、分 配合理。(三)主管部门职责的合理配置与协调由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与实践操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较多,也存在主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可是正是因为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才导致监督不力,各种危害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明确这些部门的职责分工,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设立建筑垃圾的标准,各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监督,在管理建筑废物的同时,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以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避免相互推诿,从而实现建筑废物的有效利用和最佳处置。(四)严格规定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现行建筑垃圾

13、处理的规定对法律责任的设置主要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罚款,简单的行政处罚措施却难以真正达到预期效果,再加上现行的罚款标准偏低,违法成观察思考 楚天法治 本低,使得违法人员不按规定处置。据检察日报记者 年月日的报道,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倾倒案以非法经营罪提起了公诉。被告人杜某生、余某坤、王某勇为牟取暴利,在农田上私设渣土消纳场地,个月内非法倾倒建筑渣土 余车,致使亩多农田种植功能丧失。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违法人员提出公诉后,我们才认识到,单纯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够遏制目前行为的,动用更严厉的刑法,人们才会意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我们不妨把某些行为纳入刑法

14、处罚,让更多的人对违法成本有重新的评估、衡量,从而减少这种屡屡倾倒、胡乱处置的行为。在法律责任设定进一步优化的同时,为减少违法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应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加大违法成本。据有关人士建议,应加大联合查处力度,通过宣传让这些不法人员知道刑罚的威慑性,并鼓励市民积极举报等。同时,从源头抓起,加强对各个建筑工地的监督,通过制度性的引导,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泥浆等交由合法的运输企业,而相关运输企业必须凭指定场所的接收凭证才能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五)完善激励配套政策我国目前在建筑垃圾回收处理上存在技术落后、观念落后、立法不完善、处理机制不完备等一系列的问题。此时有关部门的政策性导向显

15、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如果提出这个问题,并且能在资本技术上提供一定的保障和支持,笔者相信我国也可以成为对建筑垃圾再利用率比较高的国家,不仅可以减少污染,而且还可以节省资源。在这方面杭州就做得很好,年月底提交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符合节能管理的“绿色建筑”,将享受到税费的优惠政策。此外,有关部门提供支持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让这套资源再利用体系有制度、资金、监督方面的保障,形成建筑垃圾重新利用的氛围,促进经济的发展。四、结束语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建筑垃圾成了制约经济、影响生态环境的一大问题。世纪全球强调持续发展,我国应努力在经济增长与资源利用之间寻求平衡,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处理方面深化改革、引进先进技术、完善法律制度,争取让建筑垃圾不再是垃圾,而成为资源的另一种形式。参考文献:赵东杰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范志杰国外环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吴胜利城市化进程中建筑垃圾处理法律制度的完善J城市发展研究,():冯艳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特许经营模式研究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牛雪超我国城市垃圾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吴健,申玲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研究J现代城市研究,():朱东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作者简介:白婷婷(),女,汉族,甘肃兰州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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