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T4659-20164基本原则4.1依法依规防疫消毒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4.2科学有效防疫消毒工作应科学有效,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的风险。4.3安全环保防疫消毒方法应安全可靠,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选择低毒性低残留的药剂,减少污染环境和对人员健康的威胁,降低对车辆设施的腐蚀性和对货物品质的影响。5基本要求5.1检验检疫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要求5.1.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的监管工作。5.1.2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制度,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5.1.3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
2、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5.1.4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防疫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效果评价和监管验证。具体监管方式、监管频率应制订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包含动物防疫消毒剂准入及验证评价的具体技术要求,明确验证指标、方法与效果。5.1.5检疫监管人员应经过防疫消毒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监管能力。5.1.6检验检疫机构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提交的防疫消毒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其处理方式、使用消毒剂、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同意其实施: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重新提交方案
3、。5.1.7检验检疫机构对防疫消毒方案具体实施进行监管和指导。5.1.8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防疫消毒、防疫消毒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重新实施防疫消毒。5.1.9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防疫消毒监管工作记录。5.2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及人员要求5.2.1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关营业执照,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取得动物防疫消毒资质,方可从事防疫消毒业务。5.2.2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具备与防疫消毒处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应设专门的消毒剂仓库和器械仓库,并有对防疫消毒进行效果评价的实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5.2.3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防疫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5.2.4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配备与相关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经历、资格、岗位、技能、培训、健康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