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C S 1 3.0 4 0-4 02 6。督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代,。1 3 2 7 朋9 19 9 1移 总 B 3织 戴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fo r E m is sio n sta n d a rd o f a ir p o llu ta n tsfo r c o a l-b u r n in g o il-b u r n in g g a s-fired b o ile r2 0 0 1-卫-1 2 A 立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昌 鼎 叠 诸 馨 橇鑫矗 骨发 布G B 1 3
2、 2 7 1 一 2 0 0 1 前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 B 1 3 2 7 1-1 9 9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修订。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 MW(l 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 9 9 9 年 1 2 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 WP B
3、3-1 9 9 9),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代替G WP B 3-1 9 9 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1 9 8 3 年9 月首次发布,1 9 9 2 年5 月第一次修订。G B 1 3 2 7 1 一 2 0 0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 5.5 MW(6 5 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
4、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 B 3 0 9 5-1 9 9 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 B/T 5 4 6 8-1 9 9 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 B/T 1 6 1 5 7-1 9 9 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 7 3 K,压力为1 0 1 3 2 5 P 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自锅炉烟气
5、出 口处或进人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 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人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 自 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 自然通风锅炉。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 a r”表示。3.6 过f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 比值,用“a 表示。4 技术内容4.,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
6、二、三类区是指G B 3 0 9 5-1 9 9 6 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所划G B 1 3 2 7 1 一 2 0 0 1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 时段:2 0 0 0 年1 2 月3 1日 前建成使用的锅炉;II 时段:2 0 0 1 年1 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 I 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
7、黑度限值,按表 1 的时段规定执行。表 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一辛刹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 的时段规定执行。表 2 锅炉二权化硫和氮叙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一WIN LA S02I aIfWKJA 1200-kxK*70040K*1200$0IKJ*100一节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 的时段规定执行。表 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一一 16t9t II Rte (/)150 120 11 800 1 600 12 000 1 8002 000 1 800 12 200 2 0
8、0015 000 15 000 120000 I 18 0005 000 5 000 1 G B 1 3 2 7 1 一 2 0 0 14.6 其他规定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4 规定执行。表 4 姗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 囱最低允许高度带 MWt/hto 牛洲斗州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 8 MW(4 0 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 5 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 0 0 m距离内有建筑物
9、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 以上。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 m,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 0 2,N O,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 的5 0 执行。4.6.4 -o.7 MW(l 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 B/T 5 4 6 8-1 9 9 1 和G B/T 1 6 1 5 7-1 9 9 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
10、 4 MW(2 0 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 o:排放浓度的仪器。5 监测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 B/T 5 4 6 8-1 9 9 1 和G B/T 1 6 1 5 7-1 9 9 6 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 进行折算。表 5 各种锅炉过f空气系数折算值阵 三下 导#f a=1.7.-(t C f a=1.8a=1.26 标准实施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