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BYQ本溪市峪鼎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YQ 0003S-2013 代替Q/BY 0003S-2010饮 用 泉 水2013-10-09发布 2013-11-08实施本溪市峪鼎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Q/BYQ 0003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一致。本标准代替Q/BYQ 0003S-2010饮用泉水。本标准与Q/BYQ 0003S-2010饮用泉水的主要差异:更改了标准名称;核查补充了规范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本标准由本溪市峪鼎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关义、刁长武。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YQ 0003S-2010。 Q/BYQ 0003S-2013饮 用 泉 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天然水,而且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经过滤、杀菌、灌装而制成的可直接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3、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1
4、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
5、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3.1.3 水源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沟村三组。3.2 感官要求1 应符合表1的规定。Q/BYQ 0003S-2013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度/度10,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NTU1臭和味无异味、异臭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锶(mg/L) (水温在25以上)0.1偏硅酸 (mg/L) (水温在25以上)5.0亚硝酸盐(以NO-计)/(mg/L)0.005耗氧量(以
6、O计)/(mg/L)2.0铅(以pb计)/(mg/L) 0.01总砷(以As计)/(mg/L) 0.01镉(以Cd计)/(mg/L) 0.005余氯/(mg/L)0.05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溴酸盐/(mg/L)0.01总放射线/(Bq/L)0.5总放射线/(Bq/L)1.03.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5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2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Q/BYQ 0003S-20133.
7、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 理化指标4.2.1 耗氧量、铅、总砷、镉、亚硝酸盐、挥发性酚、锶、偏硅酸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余氯按GB/T 5750.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放射线和总放射线 按GB/T 5750.13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三氯甲烷、溴酸盐按GB/T 5750.1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
8、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验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5.2 组批与抽样5.2.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2 抽样方法和数量3瓶装样品每批随机抽取18瓶(灌、桶)(2L以上抽取6瓶),
9、6瓶(灌、桶)(2L以上2瓶)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净含量测定3瓶(灌、桶)(2L以上2瓶)(2L以上2瓶)】;3瓶(灌、桶)(2L以上2瓶)用于微生物的检验;另6瓶(灌、桶)(2L以上2瓶)留样备用。Q/BYQ 0003S-2013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要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
10、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
11、,包装材料、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应符合GB 13113的要求。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所使用的聚碳酸酯罐应符合GB 14942的要求。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和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0mm以上的垫板。6.4.3 产品在0以下运输和贮存应有防冻措施。6.5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小于3L的包装保质期12个月,大于3L的包装保质期为3个月。4Q/BYQ 0003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