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SF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SF 0001S2021 豆豉火锅底料20210318发布 20210320实施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CSF 0001S202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豉四方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龙陆亚男。 Q/CSF 0001S2021豆豉火锅底料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豆豉火锅底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动、植物油脂、辣椒、豆豉粑、猪肉、生姜、大蒜、食用盐为原料,经过传
2、统加工工艺制成的含油型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 Q/CSF 0001S202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猪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辣椒
4、应符合DBS52/013的规定,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形 态半固态色 泽呈本品固有色泽,均匀一致气 味具有本品固有香味,无酸败、霉变、哈喇等异味杂 质正常视力无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表2 理化卫生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60.0食盐a(以NaCl计),%3.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总砷(以As计),mg/kg0.45铅(以Pb计),m
5、g/kg0.95a.与1.00 mL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1.000 mol/L相当于氯化钠的质量为0.0585(g)。 3.4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3.6 真菌毒素限量 Q/CSF 0001S2021应符合GB 2761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将少许样品置于洁白瓷盘中,目测其形态、色泽,嗅其气味。4.2 理化卫生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4.2.2 食盐的测定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酸价的测定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应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包(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其中3包作检验样品,另3包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
7、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和过氧化值。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CSF 0001S2021a.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4的所有要求。5.4 判定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6.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用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