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LYL 0001S2015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6-10实施2020-06-01发布泡 姜Q/GSH 0005S2020Q/GSH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ICS 67.080.20X 26代替1Q/GSH 0005S202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代替Q/GSH 0005S-2017泡姜。本标准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尹学东、刘安文、盛廷彪、林友、皮飞飞。I泡 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泡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2、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泡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产品质量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4、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 生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泡姜以新鲜生姜为主要原料,经食用盐水泡渍工艺加工而成后,配制泡渍液添加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制成调配液,包装而成的泡菜。4 要求4.1 原料4.1.1 生姜应符合G
5、B/T 30383的规定。4.2 辅料4.2.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2.2 山梨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39、GB 1886.100、GB 1886.235的规定。4.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4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泡姜应有的色泽、有光泽将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照下,观察外观、组织状态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滋味香气具有泡姜应有的香气、无不良气味滋味具有泡姜应有的滋味、无异味形态具有泡姜应有的形态、质地,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
6、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固形物含量/(%) 40.0GB/T 10786食盐(以氯化物计)/(%) 14.0GB 5009.44总酸(以乳酸计)/(%) 3.0GB/T 12456总砷(以As 计)/(mg/kg) 0.4GB 5009.11铅(以Pb计)/(mg/kg) 0.8GB 5009.124.6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 103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b/(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
7、a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b不适用于非灭菌发酵型产品。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腌渍蔬菜的规定。4.8 其他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9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批次同一班次、同一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以同班次、同一批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且总量不低于30公斤,随机抽取单个商品包装样品不少于20瓶
8、(袋)且总量不低于3公斤。样品分成2份,其中一份作检验样品,另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总酸、氯化物、净含量、亚硝酸盐、菌落总数、大肠杆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44.8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提出型
9、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产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