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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KMY 0001 S-2021 苗医秘方酒(配制酒).doc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13421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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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贵州恒凯苗药研发有限公司 发布2021-06-01实施2021-05-01发布苗医秘方酒(配制酒) Q/HKMY 0001S-2021 Q/HKMY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KMY 0001S-2021 前 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恒凯苗药研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恒凯苗药研发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慧、黎云祥。 I苗医秘方酒(配制酒)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苗医秘方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茅台镇优质白酒为酒基,以蝮蛇、乌梢

2、蛇、人参(人工种植)、地龙蛋白、蛹虫草、阿胶、玛咖粉、沙棘、紫苏、黄精、桔红、木瓜、马齿苋、佛手、酸枣仁、松花粉、桃仁、茯苓、益智仁、白芷、桑椹、栀子、覆盆子、牡蛎、葛根、蒲公英、决明子、枸杞子、山药、山楂、龙眼肉、大枣、砂仁、蜂蜜为泡酒料。添加食品添加剂(藏红花提取物、姜黄),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苗医秘方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60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JJF 1070

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号) 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卫生部(2004年 第17号)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2009年 第18号)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

5、14年第10号)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 要求 3.1 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要求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蝮蛇、乌梢蛇、阿胶、沙棘、紫苏、黄精、桔红、木瓜、马齿苋、佛手、酸枣仁、桃仁、茯苓、益智仁、白芷、桑椹、栀子、覆盆子、牡蛎、葛根、蒲公英、决明子、枸杞子、山药、山楂、龙眼肉、大枣、砂仁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3.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6、 17 号)的规定。3.1.5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6 地龙蛋白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9年 第18号)的规定。3.1.7 蛹虫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4年 第10号)的规定。3.1.8 玛咖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 第13号)的规定。3.1.9 松花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 第17号)的规定。3.1.10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1.11 食品添加剂 藏红花提取物应符合GB 2760中食品用天然香料的规定。3.1.12 食品添加剂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 目要 求检验

7、方法澄清度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GB/T 10345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棕红色或棕黄色滋味、气味具有相应的动、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纯正,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8GB 5009.225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甲醇 /(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7.5GB 5009.36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 % 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

8、度折算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测。3.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4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2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4.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3.2 型

9、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文件中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

10、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婴幼儿、少年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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