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HCJN 0007S-2020Q/HCJNNNNNNNN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CJN 0007S-2020刺梨原汁(原液)2020 - 11-13发布2020-12-13实施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份:标准化的结构和编写,参照GB10789饮料通则、GB17325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和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相关标准编写。本标准由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波、尚杰、任琨、邹雷、敖焕平、龚孟、李恒、郭培武、曹乾隆、付燕飞、李娅
2、瑛。刺梨原汁(原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刺梨原汁(原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1条定义的刺梨原汁(原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群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杆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与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
4、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刺梨原汁(原液)以刺梨果实为原料,经清洗、破碎、压榨、过滤、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刺梨原汁(原液),根据过滤级别不同分为浊汁和清汁。3.2 二次分装以大容量装的刺梨原汁(原液)进行二次灭菌、灌装而成的小包装
5、制品。4 要求4.1 原料4.1.1 刺梨果实应新鲜、成熟、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的刺梨(Rosa roxburghii Tratt)果实。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清汁浊汁色 泽呈淡黄色或红褐色,允许轻微褐变取样品一瓶,将内容物置于50mL清洁的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滋味和气味具有鲜刺梨固有的滋味和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液态、透明、久置后有少量沉淀液态、浑浊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可溶性固形物(20折
6、光计法)/(%)6.5GB/T 12143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mL)0.5GB/T 12456维生素C/(mg/100mL)600.0GB 5009.86铅(以Pb计)/(mg/L)0.045GB 5009.12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 20GB 4789.15酵母,CFU/mL 20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29921的规定执行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注:a样
7、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和 GB/T 4789.2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班次和同一生产线的相同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低于2L)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其中2/3用于检验、1/3用于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净含量
8、、感官要求、可溶性固体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投产前;b) 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 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5.4.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5.4.3
9、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