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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FX 0001 S-2020 屯乡腊肉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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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QFX 0001S2020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20-07-05实施2020-06-25发布屯乡腊肉制品Q/QFX 0001S2020Q/QFX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标准由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波、周超超、张成英、周兴华。本标准代替Q/QFX 0001S2015屯乡腊肉制品。本标准与Q/QFX 0001S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定义;修改了技术要求 ;取消了保质期。屯乡腊肉制品1 范围本

2、标准规定了屯乡腊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屯乡腊肉制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3、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屯乡腊肉制品以鲜或冻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白酒、白砂糖、香辛料等其他辅料,经腌制、烘烤和(或)熏烤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产品按原料及工艺不同分为:腊肉类、腊禽类。4

5、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要求4.1.1 鲜或冻鲜(冻)畜、禽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4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1.5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 的规定。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8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4.2.1 腊肉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2.2 腊禽类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1 腊肉类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色泽鲜明,表皮呈酱红色

6、;脂肪表层呈浅黄色或黄色;切面呈乳白色或边缘微黄色;肌肉呈玫瑰红色或暗红色,有光泽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产品熟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浓郁的腊肉香味或发酵风味与滋味。咸淡适中,无明显甜味,无烟伤味状 态条块整齐,无硬骨,表皮完整无残毛。肉身干爽,无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表2 腊禽类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熏制所特有的红褐色或黑色,有光泽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闻其气味,产品熟制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浓郁的熏腊风味

7、与滋味,咸淡适中,无甜味状 态具有各禽类应有的形态,禽类皮肤完整,肌肉致密而不软,组织致密坚韧。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5.0GB 5009.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GB 5009.22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铅(以Pb计)/mg/kg 0.5GB 5009.12总砷(以As计) /(mg/kg)0.5GB 5009.11续表3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 /(g/kg)2.0GB 5009.2

8、6苯并(a)芘/(g/kg)5.0GB 5009.27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

9、格证方能出厂。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过氧化值。5.3.2 型式检验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6项目及标签。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

10、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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