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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MZB 0001 S-2021 苗春宝代用茶.doc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613635 上传时间:2023-08-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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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NMZB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NMZB 0001S2021 苗春宝代用茶 20210315发布 20210315实施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NMZB 0001S2021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南苗仲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韦红。Q/NMZB 0001S2021苗春宝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春宝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资源食品人参和食、药两用物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

2、酸枣、酸枣仁、益智仁、桑椹、茯苓、玉竹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干燥、粉碎、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以常规泡茶方式饮用的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2012)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

4、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17号文的规定。Q/NMZB 0001S20213.1.2 食、药两用物品覆盆子、黄精、枸杞子、酸枣、酸枣仁、益智仁、桑椹、茯苓、玉竹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 观呈粉末状,较干爽。具有本品固有色泽。无霉变现象,无虫蛀香气和滋味冲泡前后均具有本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3.0总灰分,g/100g7.5铅(以Pb计),

5、mg/kg1.8敌敌畏,mg/kg0.2乐果,mg/kg1.0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nc mM沙门氏菌,CFU/g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大肠菌群,MPN/g3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Q/NMZB 0001S2021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气味。随机抽取少许样品按茶叶冲泡方式冲泡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

6、味。4.2 理化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灰分的测定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敌敌畏、乐果残留量的测定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检验4.3.1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4.3.2 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检验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

7、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 g样品(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和水分。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 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Q/NMZB 0001S2021c.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

8、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规定的全部要求。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防污染、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堆放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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