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SHJ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HJ 0007S2013安吉尔山泉水2013 - 07 - 25发布2013 - 08 - 25实施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发布Q/SHJ 0007S2013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1.1-2009的要求,制订本公司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产品检验和质量仲裁的依据。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参考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由辽宁安吉尔天龙泉水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小全5Q/SHJ 0007S2013安吉尔山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吉尔山
2、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规定的定型包装饮用安吉尔山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吉尔山泉水是在天柱山中部,经钻井采集涌出的未受污染的泉水,且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采用过滤及臭氧灭菌等工艺处理,不含任何添加剂,灌装在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4 要求4.1 水源要求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标准规定。4.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标准规定。
5、4.1.3 水源地址: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公家村,井深62米,月供水量500吨。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NTU 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允许有微量矿物盐沉淀)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偏硅酸,mg/L 15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0.005耗氧量(以O2计) /(mg/L)2.0铅(以Pb计) /(mg/L)0.01总砷(以As计) /(mg/L)0.01镉(以Cd计) /(mg/L) 0.005铜(以Cu计) /(mg/L)1.0余氯/
6、(mg/L)0.05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溴酸盐/(mg/L)0.01总放射性/(Bq/L)0.5总放射性/(Bq/L)1.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 mL) 50大肠菌群/(MPN/100 mL) 3霉菌/(cfu/mL) 10酵母/(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生产过程应符合GB 19304 标准规定。4.6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标准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7、 感官要求按GB/T 8538 规定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5.2.1 pH值、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挥发性酚、镉、溴酸盐、铜按GB/T 8538规定方法测定。5.2.2 三氯甲烷、余氯、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按GB/T 5750.4、GB/T 5750.11、GB/T 5750.13规定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
8、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6.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1.2 抽样a) 瓶装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瓶,桶装抽取6桶。6瓶(桶装2桶)用于感官、标签、包装、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3瓶(桶装2桶)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另9瓶(桶装2桶)留样备用。6.2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6.2.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
9、标准中的全部内容,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水源水质发生变化;b) 更换生产设备;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d) 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产品如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包装箱上应标明: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商标、规格、生产日期、重量、体积规格、执行标准、保质期。包装储箱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7.2 包装产品采用塑料桶(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瓶口密封良好。7.3 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低温季节应防止冻结。货物底部应垫有10cm高度以上材料。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小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L包装的保质期为2个月。Q/SHJ 0007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