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DAY 0002S2013贵州冠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21-04-06实施2021-04-02发布 冠梦酒(配制酒)Q/GZGM 0001S2021Q/GZGM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1Q/GZGM 0001S2021前 言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贵州冠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冠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黎成雪、高清、董劼。本文件在以下委托加工或授权制造单位适用:贵州长寿长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机电制造工业园高新技术园。冠梦酒(配制酒)1 范围
2、 本文件规定了冠梦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冠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长寿长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冠梦酒(配制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 枸杞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
4、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冠梦酒(配制酒)以蒸馏白酒为酒基,分别配以鹿鞭(人工养殖)、人参(人工种植)、枸杞、黄精、覆盆子、山药、山楂、茯苓、肉桂、大枣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浸泡、过滤、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蒸馏酒的配制酒。4 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蒸馏白酒应符合GB 2757及相应标准的规定。4.1.2 鹿鞭(人工养殖)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
5、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的要求。4.1.3 人参(人工种植)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7号)的要求。4.1.4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 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4.1.5 黄精、覆盆子、山药、山楂、茯苓、肉桂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
6、定。同时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4.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1。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根据原料不同呈产品相应的色泽,清亮透明,无外来悬浮物杂质,久置会产生少量沉淀GB/T 15038香气具有该类产品相应的香气口味酒体具有该类产品相应的口味,诸味协调,无异味风格具有该类产品的典型风格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2。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vol)2353GB 5009.225
7、总酸(以乙酸计)/(g/L) 7.0GB/T 15038铅(以Pb计)/( mg/kg)0.2GB 5009.12甲醇b/ (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b /(mg/L)7.0GB 5009.36注: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 %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 %酒精度折算。4.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进行检验。4.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规范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组批应以每次投料
8、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4瓶样品,总量不少于2 L。其中3瓶作检验样品,其余1瓶作备检样品。5.3 检验5.3.1 出厂检验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5.3.2 型式检验5.3.2.1 本标准4.24.6为型式检验项目。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9、;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志、标签6.1.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6.1.3 食品标签应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6.1.4 配料使用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应按照相应新资源食品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2 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GB/T 10346 的规定。_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