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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时代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挑战及应对_王堃.pdf

上传人:哎呦****中 文档编号:2733874 上传时间:2023-10-13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1.4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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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决 策 与 信 息(总553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有力推动了经济发展,也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深刻影响,包括一些负面影响,需要有效应对和解决”1 2。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有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劳动者权利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从宏观上来看,新的信息技术在21世纪重新塑造了劳动方式和劳动形态,这不仅包括与信息技术相关的技术劳动,也包括大量的体力劳动。就微观而言,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运用,工作与私人生活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体力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被进一步精确计算,在一些领域甚至对劳动者形成了物化。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相关问题日趋复杂。着眼未来,信息技术将

2、更加深刻地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在使传统劳动经验贬值的同时,提升了创新能力的价值,为劳动者权利保护提供了新视野和新路径。一、信息技术对劳动形态的重塑信息技术在 21世纪得到了全面运用,它对劳动的重塑是全方位的。具体来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信息技术时代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挑战及应对王堃 舒淘淘(广州大学 人权研究院,广东 广州510006)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全方位重塑了劳动的形态。重塑了技术劳动形态,在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自主性的同时让员工面临更大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重塑了体力劳动形态,凸显了传统劳动法律制度的滞后;重塑了劳动力市场,让就业形势愈加严峻。这些重塑导致了工作和生活边界模糊下劳动

3、者的休息权遭到严重侵害、平台化和系统化管理下劳动者遭受着过度严苛的控制、信息技术对劳动场域的全面介入致使大量劳动者难以跨过数字鸿沟沦为“数字难民”,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与此同时,挑战与机遇相伴,当前关键是要以拓展企业社会责任为前提打造政府、媒体、公民、行业组织等多方协力的劳动者权利保护格局,以保护灵活就业为基础加强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以推动科技惠民能力为核心优化创业就业新环境,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落实、法律制度改革、技术发展进步等多层面着力,维护好新技术时代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保障权益,推进实现全民高质量就业。关键词 信息技术;劳动者权利;企业社会责任;数字鸿沟;科技惠民;劳动关系;就

4、业形势中图分类号 D911.0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8129(2023)01-0054-10收稿日期 2022-10-21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协商程序体系的理路与机制研究”(编号:22BZZ021)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 王堃(1984-),男,山西阳泉人,法学博士,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人权法学研究;舒淘淘(1980-),女,江西兴国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总553期)2023(1)决策与信息 Decision&Information542023年第1期(一)信息技术对技术劳动形态的重塑早在

5、20世纪70年代,远程办公就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些地方初具雏形2 1142-1147,但由于技术发展尚不完备,在整个20世纪,工作仍然与一定的工作场所密切相关,生活与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较明确的界限。然而,人类进入 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得到了全方位发展,基于信息技术的远距工作兴起并成为潮流。同时,受疫情影响,大量可以用于远程办公的软硬件技术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和推广,加速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硬件上,各类更加轻便、性能更加强大的无线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快速迭代和普及;在软件上,各类交互性更强的多媒体即时通讯软件、办公软件使人们可以随时与亲友保持联系,也能够与同事、上

6、司、客户展开更为紧密的业务交流;在通讯基础设施上,无线网络逐渐覆盖了生活、工作的各个场所,使大量原本只能在特定地点开展的工作,可以通过远程方式实施。信息技术在工作环境中的运用,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方式,也改变了技术劳动的形态。对劳动者而言,这种新形态将传统的办公空间与工作分离开来,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开展一些技术工作,从而使雇主无限度地侵占个人生活空间、时间成为可能。从积极面来看,这种新形态能够提高人们工作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达到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从消极面来看,这些优势有可能带来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风险。工作场景更多地侵入家庭区域,工作、生活时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雇主借助数字手段对员工工作状态的监

7、控也愈发严重,这些反而可能让劳动者面临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超过以往3 10。(二)信息技术对体力劳动形态的重塑信息技术创造了大量新型就业机会。近年来,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发展迅速,网约车、快递物流、外卖送餐、网络直播等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催生了大量新型就业形态,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速递骑手等灵活就业群体。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专家团队组织撰写的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 万人,同比增长约 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4 8。这些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职业,产生了一些

8、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首要的便是重塑了劳动(劳务)关系的基本形态。具体而言,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网络主播,到底是软件的用户,还是网约车公司、外卖公司、娱乐公司的员工?他们到底是在提供劳务,还是与平台间形成了新型劳动关系?这种新模式在重塑体力劳动的同时,更加凸显了传统劳动法律的滞后性,我们还没有做好足够的制度准备去适应这种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三)信息技术对劳动力市场的重塑新信息技术,使得传统的劳动分工模式呈现出新的面貌,体现出更强的包容性,却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新技术的运用,显著增强了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解决了地区性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创造和保留了更多就业机会。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工作区

9、域转移成为可能,工作地点更加多元化。传统劳动也发生了转移这种转移可能是跨区域的,如中国的许多产业便从大城市转移到了中小城市,从东部转移到了西部;也可能是跨国的,如美国许多公司便在中国、印度等地设置机构,进行工作任务的跨国分配。显然,这种包容性对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无疑是一种利好,实现了人才资源跨区域的高效配置,也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另一方面,新技术也存在“双刃剑”效应新技术也可能催生新的壁垒,例如低技能工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自然而然地被排除在相关职业之外,引发新的社会问题3。一些学者将这种壁垒形象地称作“数字鸿沟”(digitaldivide)。通常数字鸿沟源于不同国家、地区、阶层的

10、人群在使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也可能源自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数字难民对技术的使用程度5 167。劳动力市场的重塑,让传统岗位经验的价值降低,工业化、标准化作业流程下的劳动者就王 堃 等:信息技术时代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挑战及应对55决 策 与 信 息(总553期)业困难,新知识的掌握、接受程度成为新形态劳动者的重要资本。一种排斥大龄劳动者的倾向开始蔓延,社会上流传的“35岁现象”也反映了大龄职工面临的淘汰压力和求职困难。二、信息技术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挑战传统劳动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办公室、工厂等实体化的工作场景。在传统工作制度下,固定的工作场景能够让工作和生活相对隔离。新技术形态的应用却可能消

11、融这种工作场景的界限无论在技术工作还是体力劳动当中都是如此。(一)工作和生活边界模糊导致劳动者休息权遭到侵害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是一种全新的工作组织模式。对比传统工作模式可清晰发现:依托工作场所、工作设施的工作组织模式开始失效,新技术使员工可以更便捷地在办公场所之外开展工作。新冠疫情显然进一步加速了居家工模式的推广6 14。根据欧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基金会(Eurofound)2020年的统计,在COVID-19大流行暴发之前,只有 5%的欧盟员工经常远程工作,14%经常或偶尔远程工作。然而,在 2020 年 7 月大流行最严重时期,近 50%的欧盟劳动力完全或部分远程工作,其中 34%的人是为

12、了应对公共卫生限制7 3。即便不是远程办公,许多员工也可能被要求在晚上或假日期间保持工作连接,必须及时回复电子邮件或电话,以便达到雇主的目标。这必然导致工作和生活领域界限的模糊,让工作和生活更加难以平衡,造成员工严重的生理和心理负担。一方面,新的工作模式极大可能会导致工时的增加,从而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会导致员工心理压力的增加。有研究表明,即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不从事实际工作,仅仅被要求“随时待命”,也会增加他和家庭的压力8 1-6。因为这会使人更加难以“关闭”身体,阻碍身体的恢复机制,从而对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9 146-164。具体而言,新的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实现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

13、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工作条件,使部分员工能够协调工作和个人生活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把人们从办公室解放出来,他们可以穿着睡衣在家工作,而不需要在通勤、着装方面花费太多时间。这是信息技术的运用在提升生活质量方面的显著积极意义。然而,并非所有行业、所有工种都适合远程办公。从实际情况看,常态化办公和远程办公相结合的形式在目前更为普遍。这种新的工作模式,给劳动者权利保障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在工作时间外,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数字通讯设备使员工无法逃避工作。雇主可以通过短信、聊天工具或电子邮件与员工进行联系,让他们加班处理一些任务。美国一项研究结果表明,2007年至2014年,有78%的男性员工工作时间的增加

14、与在家工作而不是在办公室工作有关9 22。欧洲的数据同样表明,运用信息技术工作的员工,其工作时间长于其他员工。“这表明,要么是运用信息技术的工作需要更长时间,或者信息技术工作使工作时间更长成为可能。考虑到 随时随地 工作的性质,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9 23在这种新的工作形态下,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职业发展与健康问题,成为新的技术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课题。从传统的劳动法律制度来分析,如果“随时待命”违背了工时制规定,导致员工工作时间过长,在有效举证的情况下,其主张自然能得到法院支持。这在传统的劳动法框架下完全可以实现,我国的司法实践显然也支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的一起判决中明

15、确指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作岗位 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体的案由及判决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书。理论前沿562023年第1期然而,如果“随时待命”并未导致实际工作的增加,又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呢?这涉及一个“断开连接权”(Right to Disconnect)的问题。也就是企业不得在下班时间联系员

16、工,员工也有权对企业在下班时间传递的邮件、信息、电话不予理会。我国目前未见此类案例,但美国曾出现过相关诉讼。早在 1991年,由于当时已出现了可以帮助雇主随时找到员工的电子设备传呼机,便产生了与“断开连接权”有关的类似争议。在这起案件中,Bright 受雇于休斯顿西北医疗中心,他被要求“随时待命”,必须永远带着传呼机,只能在医院方圆20分钟范围内活动,并不得醉酒或出现其他状况,以确保其能够“随时待命”。实际上,他在工作时间以外一直在待命,并未真实开展工作。法院认为,传呼机和待命时间给 Bright 带来了巨大的负担,但他仍然可以利用足够的待命时间来满足个人需要,这不属于真正的加班10。时至今日,美国和加拿大都没有在联邦层面制定任何法律,直接规定雇员的“断开连接权”,但美国的一些州采取了一定措施。如纽约州就立法规定,如果雇主要求员工能够随时开展工作,或要求他们始终在工作地点附近待命,则应对员工予以补偿11 4。一些欧洲国家最初是从劳资协议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的。2013年德国大众汽车和宝马公司与员工达成协议,限制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使用移动设备交换工作信息。2014年,法国工程、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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