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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_彭江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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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7GUIZHOU POLICE COLLEGE在国际上,我国企业正面临合规问题的重大挑战。中兴通讯遭受美国两次制裁、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被捕等事件,均暴露出我国企业未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等重大缺陷。在国内,我国企业同样面临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旦企业涉罪获刑,首先将面临被科处罚金这一直接后果,但这种财产上的损失只是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被定罪判刑后的一系列附带后果,可能导致企业一蹶不振乃至破产倒闭。1基于国际上的压力和国内的需求,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迎来了发展契机:一方面,国内已经有法院以企业内部具备有效的合规计划为由,宣告企业无罪;另一方面,2020 年 3 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刑事司

2、法领域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地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彭江辉,陈 玥(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湖南岳阳414006)摘 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包括将合规作为实体上无罪抗辩的事由和程序上不起诉处理的依据。为完善合规理论的建构,应从法理上为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在实体上,“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强调企业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主观意志,通过企业的抽象合规行为和具体合规行为判断企业的独立意志,最终认定企业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合规不起诉制度基于域外协商性司法理念而兴起,亦与犯罪预防与社会治理一体化理念、公共利益考量理论、企业自我监管理论具有内在契合性。关键词:企业

3、刑事合规;出罪化;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协商性司法Theoretical Proof of Criminal Compliance Exon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PengJianghui,ChenYue(CollegeofLaw,HunanInstituteofTechnology,Yueyang414006,China)Abstract:Theexonerationofcorporatecriminalcomplianceincludescomplianceasasubstantivepleaofinnocenceanda

4、proceduralbasisfornon-prosecution.Inordertoimprovetheconstructionofcompliancetheory,thejustificationfortheexonerationofcorporatecriminalcomplianceshouldbeprovedfromthelegaltheory.Intermsofsubstance,theenterpriseindependentwilltheoryemphasizesthatenterpriseshavesubjectivewillindependentofnaturalperso

5、ns,andtheindependentwillofenterprisesisjudgedthroughtheirabstractcomplianceandspecificcomplianceacts,whichultimatelydeterminestheircriminalliability;intermsofprocedure,thesystemofnon-prosecutionofcompliancehasemergedbasedontheconceptofconsultativejusticeinforeigncountries,whichisalsorelatedtotheconc

6、eptofintegrationofcrimepreventionandsocialgovernance,andtheconceptofpublicinterest.Intermsofprocedure,thesystemofnon-prosecutionisbasedontheconceptofconsultativejustice,andisalsoinlinewiththeconceptofcrimepreventionandsocialgovernanceintegration,thetheoryofpublicinterest,andthetheoryofcorporateself-

7、regulation.Keywords:corporatecriminalcompliance;decriminalization;corporateindependentwilldoctrine;negotiatedjustice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3)02-0027-08DOI:10.13310/ki.gzjy.2023.02.004收稿日期:2022-05-12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2A0467)。作者简介:彭江辉(1982),男,湖南岳阳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陈

8、玥(1999),女,湖南长沙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282023 年第 2 期法学探索Studies in Law检察机关纷纷将合规引入公诉制度中,使其成为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能否成为出罪化事由,学界仍有学者持怀疑态度,指出企业刑事合规之所以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还应归结于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对基于有效合规计划的刑罚减免机制的正式确认。2而我国刑法并未确立企业犯罪的归责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换言之,实体法上,合规激励机制没有成为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程序法中也没有成为不起诉的法定依据。当前,合规激励机制在

9、我国刑事法中的缺位极大地阻碍了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面对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我国亟需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赋予合规实体和程序上的“出罪化”功能。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内涵及价值(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内涵西方语境下的合规,最早是作为企业自我管理与行业自律的一种手段。20 世纪 60 年代后,由于一系列企业垄断丑闻,合规逐渐成为政府监管手段。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颁布组织量刑指南,合规呈现刑事化的发展趋势。根据这项量刑指南,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既是法官对涉案企业定罪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也是检察官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的重要依据。3同时,联邦检察官在处理企

10、业犯罪案件时,除了将合规作为是否起诉的考量因素外,还创造性地运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制度。通过达成前述协议,涉案企业缴纳罚金并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企业刑事合规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企业事前合规,即企业为预防、识别、应对企业及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事先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二是企业事后合规,即企业在涉嫌违法犯罪后,美国检察官将审前转处协议扩张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时,创设了暂缓起诉协议(DPA)和不起诉协议(NPA)两种制度。二者都是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协议,区别在于:一是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适用于审判阶段,后者适用于审前阶段。二是是否指

11、定考察期不同。前者均需指定考察期,后者有时不指定考察期,有时指定考察期。三是是否需要法官审查不同。前者需要经过法官的批准,后者由检察官决定而无需法官批准。本文所称的“出罪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指对企业的有关行为作出无罪处理,取消刑事处罚。认罪认罚、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检察机关的合规考察或检察建议,进行合规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出罪化”既包括实体上的“出罪化”,即避免被法院定罪判刑;也包括程序上的“出罪化”,即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可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是指一个企业对外虽表现为犯罪行为,但是,若企业内部事先建立并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此作为无罪抗辩的事由,实现企业责

12、任和企业员工责任的分离;或者若企业在涉嫌犯罪后接受合规考察或检察建议,实施合规整改并成功建立起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劝说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价值1.有利于优化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目前,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强调“事后惩罚、外部规制”,这种传统的治理模式较为单一,并未起到遏制企业犯罪的理想效果,不但会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单纯依赖刑事处罚,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犯罪问题。因此,考虑到过去外在的、着重于惩罚的治理模式效果不佳,以“事先预防、内部规制”为核心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恰好能成为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补强因素。4刑事合规旨在借助外部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从而

13、阻遏和预防犯罪。这意味着,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下,企业犯罪的控制和治理责任从国家部分地转移给了私人企业,呈现出一种外部规制向内部自我规制转移的普遍趋势。刑事合规作为一种企业犯罪治理的创新模式,提倡国家与企业合作共治、外部规制与内部规制并举、事先预防与事后惩罚并重,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对传统单一犯罪治理模式的有益补充。2.有利于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替代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之所以在全球掀起一股浪潮,是基于其能够更有效地替代刑罚。我国29GUIZHOU POLICE COLLEGE彭江辉,陈玥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化”的理论证成传统刑罚发挥着报应和威慑功能,但目前企业犯罪仍

14、然呈现高发态势,意味着对企业适用严峻刑罚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的目的。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替代手段,不仅能够发挥超越刑罚的制裁效果,而且能够优化犯罪的预防效果。一方面,一旦企业接受合规考察,检察机关将对其设定履行高额罚款、提交有效的合规计划、合规整改等一系列义务,包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完成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等。另一方面,企业因受到较刑罚更为严厉的制裁,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动力。对于其他非涉罪企业而言,足以发挥警示的作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既克服了刑罚的外部负效应,又发挥了不亚于传统刑事处罚的效用,是对刑罚功能的有效替代。3.有利于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

15、展民营经济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营经济的支柱,民营企业一旦被定罪,不仅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随之而来的还有企业声誉受影响、破产倒闭,进而造成员工下岗,股东、第三方利益受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这一政策背景下,合规逐渐成为涉案企业实现“出罪化”的重要路径。在实体上,合规能够事先切断企业与企业员工的联系,避免企业因员工的个人行为而不合理地承担责任;在程序上,通过对涉案企业有条件地作出不起诉处理,使其在事后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走上合规经营的道路。因此,合规契合了民营企业特殊保护的精神,优化了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有助于民营企业实现可持续

16、健康发展。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实体上“出罪化”的正当性根据目前,我国刑法中以合规为前提的实体激励机制并未确立。我国单位犯罪通说理解认为,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在判断单位是否成立犯罪时,只要将自然人的意志和行为作为依据即可。同时,我国刑法为单位犯罪规定了诸多罪名,占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罪名的 1/3,企业稍有不慎将涉嫌刑事犯罪。既然如此,考虑到现行刑法针对单位犯罪存在处罚范围过于宽泛等缺陷,应适当引入“出罪化”因素,构建合规实体激励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企业治理结构逐渐复杂化,尤其是一些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大型企业,其内部许多业务活动开始由下层员工依行业惯例实施,并不一定经过企业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批准。据此,可将企业犯罪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两种类型。5系统性企业犯罪,是指经过企业集体决策或负责人授权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企业的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合规实体激励机制。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是指在没有经过企业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经过负责人授权批准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高管、员工等关联人员,为企业谋取利益,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在这一形态下,企业没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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