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年变局背景下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对普通法模式的借鉴和超越*邓 烈 王晨雨*【摘 要】作为对习近平主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示的积极响应,国内多位国际法学界前辈呼吁将国际法学科单列为一级学科,以便为国家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侧重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而此模式下国际法人才培养的效果往往不够理想。将国际法学科单列为一级学科则为我国国际法教育反思不足、探索创新提供了难得契机。当下国际法的实践受普通法国家影响颇深,因此从现实出发,我们应该着眼百年变局、国家间博弈加剧背景下的国家战略需求,以足够的政治理性和文化自信糅合两大法系教育模式之长,形成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教育体系,为
2、赢得国际竞争、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培养栋梁之材。为此,可以挑选若干国际法教研实力突出的法学院校作为试点,比较、借鉴普通法教学的学制设计、课程构建、实践教学等,积累可供推广的有用经验。【关 键 词】国际法 普通法 人才培养 高等教育一 现行国际法运作的“普通法化”此前,以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为首的多位国际法学界前辈借助自己的学术影响或政治身份,在不同场合呼吁政府教育部门将国际法从法学一级学科中独立出来、单列为一级学科,从而扩大和增加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规模和资源投入,在多中选优的基础上为国家拔擢更多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有用人才。1笔者理解,这是国际法621*本文系湖北省 2018 年度省级教学
3、研究项目“马工程国际法教材双语辅助教材建设”(鄂教高函201816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印关系中的重大国际法问题研究”(18ZDA154)、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西藏问题研究”(2172021X-P84)的相关成果。*邓烈,男,浙江宁波人,国际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晨雨,男,安徽合肥人,国际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讲师。学界落实习近平主席“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指示的有力举措,也是对百年变局、国家间博弈加剧背景下国家现实战略需求的正确理解和积极回应。不过在规模基础上的多中选优只是收获人才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果国际法教
4、育的方向或方法不对路,即使学生数量众多也很可能是缘木求鱼,不能保证能培养出有用之才。那么国际法教育的“供给侧改革”,在方向和方法的选择上当以什么样的标准为依归呢?在笔者看来,这意味着要较准确地定位我国在百年变局、国家间博弈加剧背景下的“战略侧需求”。一些政治学者或许会把这种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的战略侧需求概括地归结为“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同时给出经济、政治上须达成的目标,比如国家实现完全统一、人均 GDP 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等,这基本上是就中国复兴的实现过程来讨论问题。但对于国际法学者来说,需要考虑的可能不止一个场景:我们既需要考虑国际法在国际“竞争中”的利用或不用,也需要构想如何将国家作为
5、竞争胜利者的政治现实固化在国际法当中。前者大概是个实然法问题,后者则主要是个应然法问题。自 17 世纪威斯特伐里亚体系建立后,投身于国际博弈和竞争的各大强国,都会考虑上述两个问题,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侧重有所不同。作为竞争胜利者获得国际关系主导权的国家或有机会和能力引导和塑造登顶后的国际法秩序,而尚处于竞争和上升进程中的国家则通常没有选择或改变游戏规则的权利,唯有竭力利用现行国际法的每一寸空间,争取赢得每一回合的较量。由此可能呈现的局面是,先起国家已占据国际法的话语优势,在其中植入了属于它们的文化基因,后起国家想要与之竞争唯有“师夷长技以制夷”。后起国家在理性上都明白这个道理,但实际上很难以器用
6、层面的问题视之,因为要想真正得夷之长技可能需要变身为夷,而这对于那些有着深厚文明传统的民族来说格外困难。它们可能会有某种“自我迷失”的担忧,怀疑是否会因此丢失了自尊和自信,令国家奋力而起的精神意义打了折扣、失了成色。尽管近代国际法在诞生之初就具备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诸如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瓦特尔等国际法先驱大多来自荷兰、德国、瑞士之类的大陆法系国家。但这一局面在海洋国家崛起后逐渐发生了改变,清教伦理、海权思想、商业观念以及普通法实践等海洋国家所遵循的价值取向对 1719 世纪的国际法演进产生了深远复杂的影响。虽然整体上而言,普通法系在 19 世纪中期之前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力仍然相对弱于成文(大
7、陆)法系,但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出现了诸如理查德苏支、约翰塞尔顿等多位有重要地位和贡献的国际法学者。19 世纪中后期开始,普通法系国家在与成文法系国家争夺全球主导权的大国博弈中领先,同时也在建构国际规则话语权的“竞赛”中逐渐占据上风,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始更多地从法律原则和条约转向国际习惯和司法案例。在有关国际法的各种专业著述和学术活动中,英国和721邓 烈 王晨雨 百年变局背景下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对普通法模式的借鉴和超越美国的学者更多地脱颖而出、占据主流;在国际司法层面,各种国际法庭做出判决所依赖的国际法渊源也越发具有普通法色彩。3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不愿承认,但从英国大法官布莱
8、克斯通“国际法是普通法一部分”的著名论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两百年来国际法的实践受到普通法国家的深度影响。而这一趋势,借助全球霸权从大不列颠转移至美国的过程,一直延续至今。4对此,有机会参与或观摩国际法院案件审理过程的中国国际法同仁肯定会有深刻体会,无论是程序、实体还是方法,国际法在各种国际法庭上的运作都非常地具有“普通法”的特点,这意味着唯有深谙普通法运行之道的国际法律人(international lawyer)才能胜任担负的法务工作。这或许也部分说明了为什么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能较容易地接续大英帝国在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进而掌握国际规则的话语权。相形之下,德国、日本和苏联
9、在国际博弈和竞争进程中所处的规则环境就不那么友好,遇到的国际法陷阱也多。除了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不能很好地与国际法的“普通法运作方式”相契合外,还有原因就是它们都有自己珍视和难以割舍的历史传承和文化骄傲,这使得它们难以放平心态并理性看待“国际法被普通法国家所主导”的现实。可以看到,德国、日本等即使刻意按照普通法模式培养了优秀的外交国际法人才,在一些关键时刻也还是很难信任和重用这些人才,相关人事在历史上不乏其例。而苏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阵营之间还存在着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和隔阂,更是顾虑重重。不利的规则环境,加上缺少人才或者不能信用人才,令上述后起国家在国际法的运用上始终处在被压制的
10、状态,其利益的诉求和崛起的政治正当性难以公平有效地得到国际法的支撑。这就是后起国家在确定其国际法教育方针时需要思考的前提,我们可以称之为国际斗争和竞争博弈背景下的“强国难题”:国家通过竞争实现强国理想,究竟仅仅只是需要达成的物质状态,还是同时也是一个必须追求的精神目标?如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理想而投入国家间的博弈和竞争,客观上需要我们尽可能利用和借鉴普通法模式来培养和信用外交国际法人才,我们是否有足够的政治理性和文化自信,放下体用之间的争论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戒心?还是说,为了保证强国理想的实现“足够中国”,我们愿意使用二流甚或三流的外交国际法人才,忍耐在国际法律战中被压制的状态,甘冒国际博弈竞
11、争失败或处于下风的风险?二 普通法模式对中国国际法教育的功能引领实话说,这些问题即使是在国际法学人之间也不容易达成共识,而争论只会贻误时机,对明智的决策构成干扰。这里笔者想起小平同志提出的“不争论”方针。小821高等教育评论(2022 年第 2 期 第 10 卷)平同志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老鼠才是好猫;不在“姓社还是姓资”之类抽象问题上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如果分析不当,造成误解,就会变得谨小慎微,不敢解放思想,不敢放开手脚,结果是丧失时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5小平同志的上述思想能为我们在百年变局、国际博弈竞争加剧背景下把
12、握国际法教育方向提供指引。对于我们来说,中国赢得国际博弈竞争、实现复兴理想是政治大局和利益根本,博弈竞争过程要服从复兴大业的需要,不能在国际竞争中取胜,其他如是否坚守了中华文明本色或意识形态纯正性的讨论都是空话。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理想就是硬道理,对于国际博弈竞争应主要从物质层面来理解和把握,实践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实践的探索来解决。毕竟外交国际法工作本质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属性,如果借鉴参考普通法模式的国际法教育能够为我们培养大量足够优秀的一流外交国际法人才,能够帮助中国在残酷的国际法律战中站稳脚跟、赢得胜机,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过多纠结于这些国际法专家是否有更多的“中国成色”,也不必质疑中国的强大系
13、借道英美而有失中华文明的底蕴。退一步讲,即便是有问题,也可以留待在国际博弈竞争获胜后解决。历史上,我国最优秀的国际法专家大多有普通法教育背景。如周鲠生、陈体强、王铁崖、韩德培、赵理海、梅汝璈等曾留学普通法国家学习国际法,李浩培、倪征燠、史久镛等曾就读的东吴大学和上海圣约翰大学都以普通法教育见长。这些国际法大家虽然接受普通法模式的国际法训练,但都不曾失去对中华文化的热爱和对国家民族的忠诚。事实上,从民国时期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每个与中国相关的重大国际事务的处理背后都有他们的身影,运用国际法知识技能为国家利益保驾护航是他们专业报国最有效的方式。相较于上述这些群星璀璨的普通法系国际法学人,仅有大陆(成
14、文)法系教育背景的中国国际法学者无论是在学术成就还是在法务实践中的表现都逊色不少,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训练方向与国际法“普通法运作”的现实状态之间存在隔阂。基于这些历史的经验,我们可以较有把握地说:虽然我们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国际法学教育上应更加重视和借鉴普通法模式,在糅合两大法系之长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教育机制,这是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以应对百年变局背景下国际竞争挑战的客观需要;对于这些国际法专家,没有理由因他们有普通法学习背景而影响对他们的信任和重用,而且个人政治水平的提高也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来实现。三 普通法模式下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路径至于说如何根据我
15、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探索、借鉴普通法人才培养经验,糅合两大921邓 烈 王晨雨 百年变局背景下中国国际法学教育对普通法模式的借鉴和超越法系之长,推动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国际法教育,笔者认为目前正是有利的时机。我们现行的国际法专业教育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整体上是作为法学的一个二级学科分支,与民法、刑法等国内部门法一样,基本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大陆法系以立法者为中心,法学教育围绕法典文本展开,重视规则体系的把握和演绎思维能力的培养;具体到法学教育层面,大陆法系国家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较为突出教师在课堂中的主导,看重权威教科书(在苏联传统中则是官方统编教材)的作用,尽管这有利于教师更快地将自己的知
16、识体系输送给学生,但往往也导致师生缺乏思想上的碰撞。6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在国际法教育中更加强调学生的自主性,教师在教学中则更多扮演着组织者和启发者的角色。学生被要求在课前研读大量国际法案例,在掌握了基础知识脉络后,再回到课堂和教师进行讨论,而教师一般会淡化对基础规则的讲解,转而通过提问或鼓励学生提问的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相比之下,大陆法系模式下的法学训练对于毕业后从事民刑等国内法工作的学生而言是合适的,但对于毕业后投身国际法事务的人来说可能就会有“不太管用”或者“对接不上”的感觉。这种不适感是正常的,由于普通法系国家两百多年的影响和塑造,现行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普通法的运作特点:国际法规则需依赖“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说确定”,呈现碎片化和不成体系的样态。这意味着国际法人才的培养需要更多地注意顺应普通法系的逻辑和方法,围绕案例展开,重视归纳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国际法屈身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全国法学教育基本采用大陆法系培养模式的政策环境下,国际法教育另辟蹊径去寻求与普通法模式的糅合是不易做到的。而现在,学界提出的将国际法单列为与法学平行的一级学科的意见得到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接受和